防共諜竊取 中科院商業機密 列重大案件

法務部臺灣高檢署修訂相關辦案規定,將中科院納爲「軍事機關」加強聯繫,以「涉及國安」爲由,將商業機密全列爲法定「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範圍,對國防、商業機密進行「雙軌保護」,嚴防共諜竊密;圖爲中科院公開「天弓三型」。(摘自中科院官網

法務部、臺灣高檢署修訂相關辦案規定,將中科院納爲「準軍事機關」加強聯繫,以「涉及國安」爲由,將商業機密全列爲法定「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範圍,對國防、商業機密進行「雙軌保護」,嚴防共諜竊密;圖「雄風三型」試射影像。(摘自中科院官網)

兩岸情勢緊繃,國安情資顯示,陸方鎖定中科院爲重點滲透目標。法務部、臺灣高檢署日前修訂相關辦案規定,將已改製爲「行政法人」、非軍事單位的中科院,納爲「準軍事機關」加強聯繫,並以「涉及國安」爲由,將中科院關於民用科技研發、銷售技術合作移轉等商業機密,全列爲法定「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範圍,嚴防共諜竊密。

中科院原隸屬國防部軍備局,負責國防科技武器裝備研發,2014年4月16日改製爲行政法人,從事武器研發,也投入整合軍用與民用科技開發

涉及國安 國防商業雙軌保護

臺灣高檢署去年召集全國一、二審檢察長、承辦國安案件的檢察官,前往中科院與國防部、國安局官員舉行座談。會中,國防部法律司長沈世偉中將向法務部長蔡清祥、檢察總長江惠民、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等檢察高層提案,指中科院不止國防軍事機密,亦有重大商業機密,請求檢方加強與中科院聯繫,強化保護中科院各項機密。

國防部指出,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將軍事案件移至司法機關辦理,另中科院改製爲行政法人後,已非軍事單位,由於中科院也投入民用科技開發,與廠商互動,唯恐中科院機密遭外泄,建請高檢署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將中科院納入,並將中科院所有營業秘密全列爲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範圍。

高檢署認爲,中科院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或國防秘密部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呈報覈定機密等級,刑案多由二審檢察機關偵辦,但中科院包括民用科技研發、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服務等機密,則屬《營業秘密法》規範的營業秘密。爲強化國防產業廠商安全管控網絡,有必要將中科院所有營業秘密,列爲該法規範的「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範圍。

防範泄密 可核發偵查保密

高檢署智財分署修正「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在重大營業秘密案件要件中增列「涉及國家安全」項目,藉此將中科院所有營業秘密納入。

依規定,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檢察機關須指定專責檢察官或團隊辦案,可訊問專業人員,對被告實施出境告知或暫時留置、限制出境、出海,另可核發「偵查保密令」防範秘密外泄。

法務部、高檢署修正相關規定後,除將中科院視爲「準軍事機關」,也將中科院所有營業秘密全列爲「重大營業秘密」案件,將中科院國防、商業機密「雙軌保護」,影響所及,另負責戰機研發的漢翔航空,也可因其營業秘密涉及國家安全,適用重大營業秘密案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