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證「狼狽爲奸」是公然侮辱 暴走男罵警察下場出爐
屏東地院法官認證「狼狽爲奸」是公然侮辱,暴走男罵警察下場出爐。(謝佳潾攝)
去年8月間,屏東吳姓男子與停車收費員發生糾紛,李姓與柳姓警員獲報到場處理後,吳男竟情緒失控怒罵2警「狼狽爲奸」,還扯警的口罩、拿三角錐丟警,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定「狼狽爲奸」有針對性侮辱之意,依妨害公務等罪共判吳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6萬,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0日下午2點許,吳男在屏東市某路段與停車收費員因故發生糾紛,李姓柳姓警員獲報後,立即趕往現場處理,不料吳男因不滿警方的處置,竟情緒大失控,朝着2警大罵「狼狽爲奸」。
2警無故捱罵後,原本不想加以理會,不料吳男再度暴走,他見警察無動於衷、沒反應,竟衝向李警並徒手扯下對方的口罩,李警見狀後馬上對吳男噴辣椒水企圖壓制他,結果吳男不僅趁隙脫逃,還拿路旁的三角椎丟向李警,離譜行徑令人傻眼。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一審法官指出,「狼狽爲奸」的字面意義是「狼與狽相互搭配,傷害人命」,可引申比喻相互勾結作壞事之意,於現代使用脈絡下,有抽象謾罵、惡性評價的意思,且吳男所言有針對性,會讓2警感受到攻擊性,加上這絕對是負面的文義,因此認定吳有公然侮辱的犯意。
爲此,法官判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