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找回亡母失竊機車騎兩個月被抓 車牌是贓物二審逆轉無罪
屏東劉姓男子2018年12月間騎機車外出,遇到警方攔檢也配合停下,沒想到竟被查出懸掛失竊車牌,一審被法官判處拘役30日;他聲稱,這輛車先前失竊,找回來之後就是掛着這張車牌,沒有多想就繼續使用,他不滿挨罰提出上訴。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爲,劉男的狀況並不構成贓物罪,加上侵佔脫離持有物罪的部分目前並未起訴,最後逆轉改判無罪。
▲劉男辯稱,找回失竊機車時上面已經掛有車牌。(示意圖/記者徐斌慎攝,與本案無關)
檢方認爲,劉男在2018年9月中旬於高屏大橋底下的草叢找回失竊機車,卻將來路不明的車牌掛在自己的車上,同年12月6日下午3時許騎着機車行經屏東市公園西路與博愛路口,才被眼尖警員發現,並將他逮住。屏東地院簡易庭一審判處劉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但劉男辯稱,這輛機車是原本是母親所有,後來母親過世了,車牌就被註銷,「我一直把機車停放在家門口,2018年4月間卻被偷了,直到同年9月我纔在橋下的草叢找到,當時機車已經被掛上車牌,我就請潘姓友人來幫忙,之後就一直使用到被警方查獲。」
▲劉男是在屏東大橋底下的草叢找到機車。(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潘姓友人也出庭證稱,自己和劉男是小學同學,雙方住處大約騎車10分鐘就會到,有聽說過機車是劉母買的,「他告訴我機車找到了,但是發不動,我就一起過去看。我想說可能是沒有油,於是跑去買油,加進去後沒多久就發動了,他把車騎回家,我也跟他一起回去,那時候已經掛上那塊車牌,我知道機車原本的車牌已經不在了,所以我有問他要不要去報案,他只回答車已經找到了,但車牌不是他的。」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爲,檢方無法證明是劉男偷竊車牌再自行安裝,難以認定涉犯贓物罪,反而比較像是侵佔脫離持有物罪,但這部分他尚未被起訴,因此不得審理,加上兩罪之間的構成要件、罪質都不同,最後逆轉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