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鎖車死”頻現 處罰要加碼防範要加強
“幼兒被遺忘校車致死”案件近些年屢次發生。據公開報道,僅在2019年就至少發生三起事故。有記者近日搜索相關裁判文書發現,這些案件其直接責任人多被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普遍判刑三年且獲緩刑。
在頻繁發生的幼兒被遺忘在校車內致死事件中,一個個純真可愛的孩子,經歷了令人難以想象的高溫炙烤和痛苦折磨悲慘離世,不僅讓遇害者家人難以承受,也讓所有人倍感痛心、無比惋惜。人們也在心底不斷髮問,爲何類似悲劇一再重演,到底有沒有辦法加以避免?
幼童“車內死”事件不斷髮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關鍵的,也是原本可以避免的,還是人爲主觀因素。工作不負責任,安全制度執行不嚴格,對孩子們的寶貴生命缺乏敬畏,無疑是導致悲劇頻發的“罪魁禍首”。
事實上,國家層面對此也早有明確要求。如早在2012年4月,國務院就曾發佈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清點乘車學生人數,覈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就是這麼一個簡單管用的安全措施,卻總是被忽略。有章不遵、有責不盡、有教訓卻不吸取,這就難說是意外了。也正因爲如此,這些事件纔會被定性爲過失致人死亡案件被追刑責。不過,司法實踐中所判的緩刑,還有不少免予刑事處罰,令其威懾力有所打折,也才因此有了這一個個的“馬大哈”。
如此看來,一方面,是要繼續健全完善校車安全檢查制度,把相關規定細化爲具體的規範管理和監督執行機制,用制度來夯實安全責任。另一方面,也應視情提高司法處罰力度,加大違法成本,讓“馬大哈”們長點心。
此外,除了依靠人的責任心,還可藉助不會偷懶、懈怠的技術手段。如爲校車研發加裝有人鎖車報警、哭鬧提醒設備,設計安裝方便兒童學習使用的一鍵求救和簡易開鎖裝置等。這些,也許要比耳提面命、三令五申管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