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多重身障者不配合上廁所 照服員狠踹3下害顱內出血致死

身障者不配合上廁所 照服員連踹3下致死 法官判刑9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林姓照服員因患有多重極重度障礙的陸姓被害人不願配合上廁所,竟在連出腳3次狠踹致對方顱內出血死亡,臺灣高等法院斥責林犯行嚴重,駁回上訴,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9年徒刑。

林姓照顧服務員,負責輪班照顧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之陸姓被害人,2022年5月12日林因陸不願配合前往廁所,明知陸罹有身心障礙而孱弱,反抗能力差,客觀上可預見如被害人頭部遭受強力踹擊,可能造成死亡結果,然疏未預見及此,仍基於傷害犯意。

林接續多次以腳踢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受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和其併發症,於同年月27日1時47分不治死亡。

高院認爲,林雖否認有腳踢被害人頭部行爲,且辯稱本案無法排除是被害人自己撞擊頭部所致,但依據卷內醫學鑑定及鑑定人意見,可以認定被害人死因爲送醫前7日內之頭部外傷,再參酌卷內監視錄影畫面,足以認定被告於被害人送醫當日上午,有腳踢被害人頭部至少3下之行爲,且本案可排除被害人所受頭部外傷(死因)是被害人自己造成者。

高院認定,林的犯案事證明確,合議庭審酌林負責照顧罹患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之被害人,僅因被害人不甚配合,即恣意以暴力相向,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不可回覆結果,使被害人家屬蒙受與被害人永訣之戚,惡性非輕。

高院考量林犯後未承認犯罪,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或取得諒解,再參酌被害人家屬就本案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並衡酌被告於長期照護過程中,未能妥適調整可能產生之情緒,致生本案悲劇,原審所量刑度應屬相當,駁回上訴,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