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公車站搭訕15歲少女 他帶她回家奪貞操做2次下場慘
高雄市1名邱姓男子在左營高鐵站的公車站搭訕15歲少女,將少女帶回家奪去少女貞操,結果遭判刑還須賠償母女。(石秀華攝)
高雄市1名邱姓男子2018年12月初在左營高鐵站附近的公車站見1名年僅15歲的少女獨自等公車,趨前搭訕後,將少女帶回住處,聊天吃東西3小時後,即擁抱親吻少女,少女在無知情況下被奪去貞操,少女母親報警後,警方2天后找到少女,邱男事後被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共6個月有期徒刑;母女提出民事連帶賠償,法院判邱男賠少女15萬、少女母親獲賠8萬。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2018年12月3日在左營高鐵站附近的公車站搭訕15歲的少女,懵懂無知的少女和邱男聊天后,跟着回邱的住處,少女和邱男邊聊天邊吃東西約3小時後,邱男即擁抱親吻少女,和少女發生性關係,隔天晚間邱男又再度和少女發生性行爲。
當晚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未返家報警,警方循線在12月5日找到少女,少女母親得知女兒已和邱男發生性關係,堅持提告,邱男事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
少女母親認爲女兒被奪去貞操,對邱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母女倆分別求償30萬和20萬,邱男性侵少女刑事部分,法官認爲少女尚未滿16歲,思慮未成熟,對其身心狀態造成傷害,且邱男在夜間將少女帶回住處並進而發生性交行爲,非成年人應有的處事行徑。
法官酌邱男2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5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少女及其母親提出民事求償部分,由於邱男自稱從事自由業,月薪僅1萬至1萬5000元,法官認爲邱男侵害未滿16歲少女的貞操權及性自主權,也侵害少女母親的親權權益,依據兩造身分、經濟和地位,今年7月底判處邱男須賠償少女15萬元、賠少女母親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