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IG搭訕女童帶回家 3次性侵後辯稱:只有親吻擁抱
載小學女童出遊帶回家發生3次性行爲還口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阿忠(化名)透過IG結識小萱(化名),分別於111年5月下旬某星期六、6月5日及6月17日,在其位於新北市住處,未違反小萱意願,對小萱爲性行爲共3次得逞。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均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阿忠不服提出上訴遭駁回。
判決指出,阿忠於民國111年5月中某日,經由IG結識小萱。詎阿忠明知小萱 系未滿14歲之人,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之犯意,分別於111年5月下旬某星期六、111年6月5日及111年6月17日,在其位於新北市住處,未違反小萱意願,均以陰莖插入小萱陰道之方式,對小萱爲性行爲,而共3次得逞。
被告阿忠固坦承是透過IG與小萱結識,曾相約3次碰面,辯稱:只有與小萱親吻及擁抱,並沒有發生性行爲,且不知道小萱未滿14歲云云。
小萱證稱,第1次我記得是星期六,我在家很無聊,被告問我要不要出去,我就答應他,時間是下午2點,他就載我出去到處逛,後來他載我到八里,又把我載到他板橋的家,他叫我坐在牀上,房間內沒有開燈,被告就去洗澡,傳簡訊給我叫我跟他進去跟他一起洗澡,但我沒有看到,被告就穿一條內褲進來房間把我抱到浴室並把我衣服脫掉,我有脫掉跟他一起洗,他叫我幫他洗他的生殖器,我有幫,洗澡出來後,回房間後被告把我推到牀上,用陰莖插入陰道,我有一點點抵抗,但沒有說不要,我有要把他推開,但是我沒有講話,他對我發生性行爲,我是願意的。他第1次沒有射精,當時已經是晚上,他隔4、5分鐘左右又插入,這次有射精到我嘴巴里。後面2次「我沒有表示不要或拒絕」。
後來小萱跟班上同學說,她有與成年網友發生性行爲,之後沒有再說什麼。國小輔導老師證稱:我記得小萱是在5年級下學期末才轉來,她在校門口跟媽媽起衝突,我就開始輔導她,當時主訴的議題是跟家庭相關的。之後是因爲小朋友們在聊天時談到一些跟戀愛有關的話題,小萱提到她有過性經驗,有學生告訴學校生教組,我才找小萱會談,她跟我說他跟IG上認識的男網友,他們去八里海邊約會後,在男方家發生性行爲。她那時候是說總共發生過3次,印象中這3次都是滿密集的,其中有2次都是在生理期狀態發生。
法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曾因同類型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論處罪刑及緩刑宣告在案,然其卻未引以爲戒,仍於緩刑期間,在透過IG及小萱告知情況下,已知小萱爲未滿14歲之女子,卻未能剋制己身慾念,仍與其發生共3次之性交行爲,所爲實不可取,暨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其檢討自身及反省所爲,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罪),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恰。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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