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售非法金融商品 最重關十年

銀行局主秘王允中表示,近期有接到民衆的檢舉個案,陳情有類似皮包客賣國外金融商品,前陣子也有接獲民衆陳情說買了澳豐基金,陸續已接獲2~3件的陳情函,金管會也有回函,提醒民衆這些金融商品不是金管會所監管的,請相關投資人可以蒐集事證檢舉,提供給檢調機關。

金管會指出,未經覈准在臺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依規定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金管會已於網站列載國內合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名單與網址,民衆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應透過合法管道,以維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民衆,如透過不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不僅易生糾紛且隱含三種投資風險,一於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需受我國法令管轄,如有交易爭議,可透過往來銀行或循司法途逕處理,非屬專業客戶者,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獲得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且專業的紛爭解決途徑,更多一層保障。

二是金管會已多次向金融機構宣導,應恪遵相關規定,除不得辦理未經覈准的業務外,亦不得協助、介紹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外國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若有民衆發現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檢舉,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王允中說明,依照銀行法第29條之1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國內外匯兌等銀行業務,否則將面臨刑責,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