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漁船「距岸3浬內拖網捕魚」 海巡雷達取締…最高罰15萬
▲屏東縣東港籍一艘漁船在佳冬鄉外海違規捕漁,被恆春海巡隊查獲送裁處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以下同)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東港籍一艘漁船,2日晚上在佳冬鄉外海3海浬內,利用拖網捕抓螃蟹、蝦子及章魚等底棲海底生物,被海巡人員雷達系統發現,出動巡邏艇前往查緝,由於該漁船已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距岸3浬內拖網捕魚」規定,將函送主管機關裁處,將被裁罰3~15萬元。
海巡署第八巡防區指揮部於昨晚21時30分許,在雷情繫統發現有漁船在屏東縣佳冬外3浬海域有漁船近岸作業,即通知線上2062巡防艇前往查處。
▲▼違規作業漁船、海巡人員查處。
艦隊分署恆春海巡隊2062巡防艇,於28分鐘後抵達現場,發現該漁船已違規3浬內拖網捕魚作業,經全程蒐證起網過程,並回報第八巡防區,經登檢發現「金」船拖網作業行爲已違反漁業法規定,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據2062艇艇長戴大爲表示,漁船含漁工共3人,於昨晚出港作業,已捕獲螃蟹、蝦子及章魚等底棲蝦蟹及雜魚漁獲,但違反漁業法「臺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中,明確規定未滿50噸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 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12 浬內作業規定,依法函送相關機關裁處;並當場對船長及漁工宣導勿再違規拖網捕魚,共同維護珍貴海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