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豐工讀生開門撞傷櫃檯小姐 求167萬判賠13萬餘元

泰豐日前發生員工開門撞傷人案件最高法院判決員工賠償確定。(圖/記者黃士原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鼎泰豐忠孝店莊姓工讀生,2014年底開啓餐廳百貨公司中間的通道時,不慎撞倒門後的百貨公司櫃檯人員邱姓女子邱女腰背痛,一年後動手術治療脊椎滑脫、椎間盤突出。邱女起訴要求鼎泰豐與工讀生連帶賠償167萬餘元。一審判準8萬6千元,但上訴後,二審加判準5萬元,而三審最高法院也維持二審見解,總計判賠13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莊姓工讀生在案發當時,僅爲16歲的高中生。本案發生於2014年12月16日,在SOGO百貨公司忠孝館擔任櫃檯人員的邱姓女子,從鼎泰豐忠孝店(已搬遷)後方通道經過,打算進入百貨公司上班。但鼎泰豐的小門卻突然被工讀生打開,邱女閃避不及遭門撞倒,當下覺得腰背痛,隨即到醫院急診。

急診雖然認定沒有骨折,但邱女的情況持續惡化,1年後醫院診斷出腰椎脊椎滑脫症與椎間盤突出等狀況,邱女住院,接受椎板及椎間盤切除及神經減壓骨釘固定並補骨融合手術。由於邱女爲櫃檯人員,經手術後無法久站,最後辭去工作。邱女不滿,起訴向鼎泰豐與工讀生的法定代理人,合併請求167萬餘元的勞動力、精神等各方面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僅工讀生有過失,判決工讀生家長鬚賠償8萬6千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定邱女受傷當時並未非常嚴重,受傷到開刀期間,接受多次治療、復健,都只檢查出腰背痛、挫傷等結果。但邱女卻於1年後才診斷出椎間盤突出等病狀,病開刀接受治療,可見邱女動刀原因,不見得就是被撞傷所造成。高院因此駁回醫藥費、勞動能力減損部分的其他請求金額,仍准許原審的8萬6千餘元。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高院酌定損害程度雙方經濟能力後,加碼判準5萬元,其餘部分駁回,總計高院判準13萬6千餘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雙方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