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取”個人信息轉賣給網貸平臺,上海薄某被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刑

南方財經全媒體見習記者陳璐 記者馬嘉璐 廣州報道

日前,一起通過冒充客服人員等方式誘導客戶填表,非法獲取客戶個人信息的案件,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薄某通過冒充網貸平臺客服的方式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並轉手資方,促成砍頭周息借款,並從中獲利,最終被判處刑責。這種冒充身份“釣取”客戶信息、轉賣第三方牟利的案件,已不鮮見。廣東聞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浩表示,即使用戶是自願填寫信息但後續使用超出範圍,也可能構成違法;普通公民應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隨意透露個人敏感信息。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信息,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薄某根據工作組下發的億信分期等網貸平臺上的客戶信息狀況,精準定位“意向顧客”,冒充網貸平臺客服以填表等方式誘導客戶填寫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戶籍地址、身份證號和芝麻信用分等,後將上述信息發送至業務羣,由甩單員將客戶信息推單至資方,客戶從某處以30%不等砍頭周息借得款項,共計放貸142.4萬元。薄某從中違法獲利分成2.8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薄某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該案組織者範某另案處理。

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釣魚鏈接等方式“釣取”客戶個人信息,而後轉手賣給第三方謀取利益,已經形成一套固定的作案手法,並不鮮見。

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某公司以放貸爲幌子,“釣取”收集並出售公民徵信信息的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的公司僱傭50餘人,通過在網上刊登貸款廣告、在“點有錢”微信公衆號設置鏈接,吸引有貸款需求的人填寫“姓名、手機號、有無本地社保和公積金、有無負債、房產和車輛持有狀況、工資收入、有無保險、徵信情況、借款需求、還款週期”等信息,再將信息以一條30至150元的價格出售給信貸員,通過出售上述信息,違法所得共計450餘萬元。2019年6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抓獲,從網站後臺提取到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1萬餘條 。最終,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判決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犯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

“即使用戶自願填寫信息並同意使用,但信息的使用超出了原先的同意範圍或者違反了隱私條例的約定,這種後續使用也可能構成違法。”廣東聞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浩提醒道,近年來,隨着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數量不斷上升,普通公民要防範個人信息權益被侵犯,需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隨意透露個人敏感信息,仔細閱讀隱私政策和用戶協議,確保對信息的使用範圍和目的有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