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權 立院監院不扞格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後,賴總統表示,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民衆權利,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猶記不久前選舉期間,賴爲總統候選人時稱「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之後言是口誤。現今又言釋憲是爲保護民衆權利;而民衆之意見卻已由立法院多數展現,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僅隔一日,監察院表示「反對立法院擴權」,亦會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猶記二○一八年,筆者爲監察委員時曾經監察院會通過,對軍公教年金改革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後大法官推翻過去長期以來之標準,居然未爲受理,大幅限縮了監察院聲請釋憲之範圍,認爲該業管機關之條文非監察院所能置喙。在此之前,行憲以來,監察院五十餘件聲請釋憲成功之案例,幾均非監察院業管條文,但大法官顯然對年改案採取了與以往截然不同之標準。

在去年七月七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受理聲請案件更大爲減少。此次,立法院與監察院,院際間調查權誰屬之爭議,司法是否能介入立法權?基於憲政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也希望司法院能嚴守權力分立,不要介入他院之業管,尤應嚴守司法之底線,不應也不能爲政治性思考或爲政治所介入,且釋憲非修憲!

憲法第九十六條監察院之調查權,是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復以監察法第二條,糾正案由各委員會提出。顯見監督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如其違法或失職,隨之而來的「法律效果」即是監察院的糾正權。各方擔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的「聽證調查權」,與監察院顯然不同,因其構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更有其異。

雖憲法與法律之位階不同,但立法院之調查權系源自官員備詢責任而生,亦即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權力之所繫。況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外,權責關係在憲法位階,規範於憲法增修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委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向官員質詢是立委之權,行政院對立法院則有其責,如國會無法聽證調查政府之責,如何監督?官員如常不赴國會接受質詢、不負責任,爲法所不許,地方亦然;賴總統爲臺南市長時,亦因此違反地方制度法,經監察院彈劾送懲戒法院(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議決通過。

民主之可貴,在於權責相符而非失衡,立法院調查權建立在質詢之所必須,否則無法得知弊端之真相!監察院之調查權在於糾正違失,若機關不爲改善,彈劾相關公務員等,經懲戒法院議決以爲改善,有其準司法性。而立法院之調查權,性質爲代表全民監督政府預算及法案,與糾彈無關,法律效果亦與監察院截然不同;立委可刪政府預算,監察委員則無能爲之。

基此,執政政府或司法機關除須嚴守權力分立外,各方對調查權之歸屬亦須迴歸專業。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中亦有諸多調查權之規定,但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各機關有其不同,法制上不生扞格。希望執政之少數政府欲與國會多數爲敵時,能冷靜思考,否則國會若以刪預算對待,則憲政危機是政府樂見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