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條例三讀 不同平臺轉帳、匯兌 攏也通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合併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一起管理,日後不同平臺可以相互轉帳,也可以進行外幣買賣,外來移工也可在電子平臺上換匯,大幅增加電子支付的便利性。
修法說明中指出,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使用的場域及運用技術界線已漸漸模糊,法律性質雷同但規範確有差異,導致執行上常有困擾,因此修法整合兩部法律,以有效落實金融監理、消費者保護並促進電子支付產業發展。
在把電子支付、電子票證兩者合併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管理後,金管會還將推出相關子法予以落實。未來可望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並開放跨機構間的金流服務,加速普惠金融進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新增多項電子支付業者可經營的業務,包括: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外幣買賣、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特約機構末端設備共用、電子發票系統、商品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與發行、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等。
未來民衆也不必糾結在某些通路,各種pay都可以相互通行,帳款可以在電子支付帳戶間自由轉帳。甚至也可以在電子支付平臺上買賣基金、外匯等金融商品,移工也可以透過電子支付匯錢回家。
政府希望,電子支付機構提供金融商品、服務等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的管理方式,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金流服務範疇。
同時,電子支付機構的資本額門檻,採取差異化管理,依其業務範圍區分爲全功能執照(5億元)、經營收受儲值服務(3億元)、營代理收付款項服務(1億元)等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