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投票今年啓動 一團亂

電子投票作業時程

電子投票流程

公司規定,今年起大型上市櫃公司,可開放股東以「電子投票」方式參與股東會議,但經濟部卻在2月24日發函表示,已表達電子投票的股東,還可親自出席股東會,並得提臨時動議,與立法原意大相逕庭,股東會爭議恐怕更大。

公司法第177條之1,在今年1月4日修正規定,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應將電子投票列爲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當初經濟部修法,並獲立院同意,是希望消除委託書爭奪亂象,並簡化因股東衆多,股東會流程冗長等缺失。

但經濟部商業司新函令卻說,若股東已在股東會開會兩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者,股東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

這號函令一出籠,109家上市與6家上櫃且適用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一陣譁然,莫名其妙、徒增困擾等聲音四起。

業者指出,這號函令與公司法第171條之1第2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視爲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的修正,視爲棄權」的條文,顯然有衝突

勤業衆信會計師巫鑫記者查詢時表示,確有爭議,商業司應儘快釐清,以免將「電子投票」列爲公司表決權行使選項之一的立法美意喪失,反而增添上市櫃公司困擾。

巫鑫說,參與股東會方式,過去僅有親自參與或委託兩方式,公司法新增「電子投票」,讓無法出席的股東表達反對或贊成,「視爲親自出席」。

但「視爲親自出席」不代表真正的親自出席。巫鑫指出,立法者考量後加上但書,明文規定電子投票的股東,對股東會上的臨時動議,及萬一原議案有所修正,「視爲棄權」。

法界人士認爲,既然「視爲棄權」,商業司的函令卻說,可在現場提出臨時動議,這不是與母法規定相違悖?

如果原來以電子投票的股東,又到股東會現場提臨時動議,巫鑫說,公司恐怕得先設「特區」,讓這些已用電子方式表決還到現場的股東,與親自出席的股東劃分開來,否則表決時猶恐混亂一團無法計票

他並指出,公司法所指的「棄權」,在該臨時動議及修正的議案上,似不宜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