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合併案卡關 NCC擬開二條件

外傳NCC要求臺灣大限期完成超標頻譜之三種處理方式,包括頻譜繳回、轉讓或與他電信事業交換,引發市場激烈爭論。由於遠傳電信之前明確表達立場,若超頻即繳回頻譜,爭議不大。

據悉臺灣大提出合併案若涉及「適用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4項符合公共利益條件」,可「例外不需繳回頻譜」,但數位部至今未認同,NCC擬以「給予一定期限處理超標頻譜」爲決議方向。

換言之,各界關注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一案,所涉及900MHz頻段超標10MHz部分,NCC擬要求臺灣大於一定期限內繳回、轉讓或與其它電信事業交換。另外,由於臺灣之星現有268萬、亞太電信208萬行動用戶,爲確保476萬行動用戶權益,NCC將要求臺灣大及遠傳電信一~二年內凍漲臺灣之星、亞太電信既有行動用戶資費。

NCC設立合併「條件」,是否讓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一案出現變化?也是市場焦點,對此,臺灣大、遠傳17日迴應「靜待NCC審議」。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採17日表示,限期處理超標頻譜的三種處理方式,不管那一種都有問題。

其中,自主無償繳回,違反所有行政法之見解,電信業者目前擁有之頻寬,都是依NCC規定拍賣,支付價金所取得,具對價關係,在執照有效期間內有頻率使用權利,NCC若因併購而收回有對價關係的頻譜,本有疑問,至少不能無償收回。若頻譜轉讓或交換其它業者,則只剩下一家也就是中華電信有資格,並指此亦是另類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