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門口鐵鏈害路人跌癱 店長判刑4月定讞
桃園市蘆竹區一家精品生活館吳姓店長,前年未在店前方廣場的欄杆、鐵鏈設置警告標示或防護措施,害路人遭鐵鏈絆倒重傷。(本報資料照)
桃園市蘆竹區一家精品生活館吳姓店長,前年未在店前方廣場的欄杆、鐵鏈設置警告標示或防護措施,害路人遭鐵鏈絆倒重傷,長期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餵食維生,一審將吳男判刑5月,二審改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該店前方廣場是供顧客及其他用路人通行之處所,而鐵鏈、欄杆等設施本足以妨礙用路人通行,現場之鐵鏈高度及設置狀況亦有絆倒行人之風險,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路人遭絆倒,店長有過失責任。
合議庭指出,被害人被絆倒受傷有後韌帶骨化症合併脊髓損傷,達於身體及健康難治之重傷害程度,其重傷害結果與吳的過失行爲間具有因果關係,吳男應成立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考量被害人也有疏於注意的情形,將他判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