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月 網路罵翻二審改判免刑定讞

一名女店員偷吃2顆價值18元的茶葉蛋遭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引發議論,上訴二審改判免刑定讞。(中時資料照)

方姓女子在連鎖超市任職店員,涉嫌於上班時間偷吃架上2顆茶葉蛋,被店長抓包提告。一審依業務侵佔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判決出爐,網友批評太誇張,2顆茶葉蛋才18元,竟要坐牢3個月或罰9萬實在太重;上訴二審,高雄地院認爲犯罪所得極微,且僱主也表示不想追究,今改判她免刑定讞。

判決指出,方女於2018年7月時,兩度偷取架上每顆售價9元的茶葉蛋,並躲在櫃檯後方食用。店長髮現茶葉蛋數量有異,調閱監視器後質問方女爲何偷吃蛋,方女辯稱「客人反應蛋太鹹」才親自食用確認,還堅稱有付錢給同事。同事事後作證指方女根本沒付錢,店長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檢方偵察後依業務侵佔罪起訴,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之罰則。一審簡易庭法官認爲方女的確犯法,但是「情輕法重」,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判2罪各3個月,合併應執行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雖然減刑,但民衆普遍仍認爲過重,引發批評。方女上訴,二審高雄地院認爲方女所得極微,可罰程度不高,且店家不要求方女賠償,加上無前科、家境貧寒及領有重大傷病卡,就算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依《刑法》61條第3款規定,直接改判方女免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