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注意!營業人發票若未註明信用卡末4碼 小心受罰

發票示意圖。(圖/記者吳欣晏攝)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於查覈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結帳,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因而遭受處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須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則不得超過15,000元。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106年1月銷售貨物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手寫式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累計該月接受消費者刷卡金額計168萬(銷售額160萬、稅額80,000萬),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須按銷售額1%處16,000元罰鍰,惟該項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僅能處罰15,000元。

另外,如消費刷卡金額爲10,500元(其中銷售額10,000元、稅額500元),其按銷售額1%應處罰鍰原爲100元,但依規定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故仍須處罰鍰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