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捐精姊付錢」代孕生出混血雙胞胎 女師控他獨佔氣討447萬

葉女夢想是擁有混血兒小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從事補教工作葉姓女老師年輕時就決定不結婚,但一直很想要有混血兒的小孩,後來聽聞同事夫妻前往烏克蘭進行人工生殖,於是找來弟弟談好「你捐精我付錢」的條件,最後成功請人代孕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然而,回到臺灣之後弟弟卻把孩子們強行帶走,讓她氣得提告要求返還447萬餘元的費用

判決書中指出,葉女與弟弟2016年間討論後,確認由她全額支付「代孕費用、醫療費用、機票、於烏克蘭期間之住宿生活娛樂費用」,並由弟弟、弟媳前往烏克蘭與當地代孕診所簽約;另外,弟弟還要提供精子進行胚胎孕育,等到孩子出生之後,再由弟弟夫妻倆前往烏克蘭辦理出生證明,帶回臺灣由她進行收養程序

葉女期待的雙胞胎女嬰在2018年1月17日平安出生,同年2月15日被接回臺灣,原本以爲終於可以圓夢了,沒想到弟弟卻強行將孩子們抱走,並登記爲自己的三女、四女。她在女嬰回臺期間仍持續付出照顧,弟弟卻不同意辦理收養程序,這才氣得提告要求返還上述費用,總計447萬5851元。

▲葉女指控弟弟不讓她收養雙胞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案無關)

面對姊姊指責違反契約,弟弟辯稱,兩人並沒有成立委任契約,他只是要幫助姊姊完成養育子女心願,進而捐精配合辦理代孕生殖,這行爲屬「好意施惠關係」。

當初告訴葉女代孕一事的同事夫妻則證稱,弟弟夫妻當初與葉女談好願意幫這個忙,而且一毛錢都不用出,「因爲付錢的人是她,所以選卵母代理孕母都是她決定的,那時候是談好孩子帶回來,要順利報戶口讓她領養或認養,後來卻出現變化」。另一名證人證實,葉女一直很想擁有混血兒的小孩,於是找來弟弟協助圓夢,孩子們帶回來的期間,她也把寶寶當成自己的小孩在照顧。

不過,高雄地院考量現行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葉女與弟弟約定的「前往烏克蘭進行購買卵子人工生殖」契約,不但使生命商品化,傷害人性尊嚴,且造成弟弟的長女、次女親屬權益受到重大影響,即便我國社會對於代理孕母的態度越趨開放,姊弟倆的行徑明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最終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