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450公尺「比行人慢」 逆轉改判無罪

臺中陳姓男子因小貨車故障,認爲住家就在附近,竟以「倒車」方式上路,途中還拒絕警方攔檢,一審認爲陳男嚴重危害公衆往來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一年;案件上訴二審認爲,陳男倒車四百五十公尺、耗時八分鐘,比行人徒步還慢,難認嚴重影響公安,撤銷改判無罪。

檢警調查,陳男(六十五歲)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晚上八點多,開小貨車載越南籍女友,加完油發現貨車故障無法前進,但覺得離家不遠,竟以「倒車」方式上路。途中卡在南區復興路二段、美村路中間,警方見狀求陳男下車受檢,但陳男卻繼續踩油門倒車,行經復興路二段、文林街及平順街後到家。

檢警發現陳男整路倒車長達八分二秒,距離四百五十公尺,已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認定陳男以「倒車」方式前進,與公共危險罪中的以「他法」致生公衆往來危險行爲類似,判刑一年。

二審調查,陳男沿途靠路邊緩慢前行,沒刻意降低車速佔用車道,且倒車四百五十公尺,花費長達八分二秒,時速僅每小時三點三六公里,比一般年輕人步行速度還慢。

二審認爲,陳男基於將故障車輛開回四百五十公尺的住家,主觀上無妨害交通安全意圖,雖無視警車以擴音器要求停車,但沿途民衆見狀會減速,儘管造成短暫交通壅塞,對公衆往來安全危害,尙難認極爲嚴重,撤銷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