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倒車」開...公危重判逆轉無罪 法院:速度比行人還慢
臺中陳姓男子因小貨車故障,認爲住家就在附近竟以「倒車」方式上路,途中還拒絕警方攔檢,法院一審認爲他嚴重危害公衆往來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1年。陳上訴稱對自己技術很有信心,二審以陳倒車450公尺、耗時8分鐘,比行人徒步還慢,難認嚴重影響公安,撤銷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65歲)2023年3月20日晚上8點多開小貨車載越南籍女友人,加完油發現貨車故障無法前進,但又覺得離家不遠,竟以「倒車」方式開上路。途中卡在南區復興路2段、美村路中間,警方求陳下車受檢,他卻繼續踩油門倒車,行經復興路二段、文林街及平順街後到家。
檢警比對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發現陳整路倒車長達8分2秒,距離450公尺,已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臺中地院一審時,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車子真的壞掉,他很小心在開車,認爲只有交通違規,沒有逆向。
一審認爲,駕駛人以倒車方式前進,即屬非常態之交通活動,其注意路況、應變能力必然低於正常駕駛而易生事故,且旁人看到這種異於常態的前進車輛,也會盡力閃躲、減速,終將造成道路壅塞的結果。
一審認定陳「倒車」前進,該當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稱的與損壞、壅塞相類似,以「他法」致生公衆往來危險行爲,依以他法致生公衆往來危險罪判他1年徒刑。
陳不服上訴,主張車子壞掉家又住附近,且車上友人急着上廁所,他纔會以倒車方式靠路邊緩慢行駛,並稱自己有30年職業聯結車證照資格,對自己駕駛技術很有信心也很小心,沒有逆向只是交通違規。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陳沿途靠路邊緩慢前行,也沒刻意降低車速佔用車道,且他倒車450公尺,花費長達8分2秒,時速僅每小時3.36公里,甚至比一般年輕人步行速度還慢。
二審認爲,陳男是基於將故障車輛開回約450公尺遠的住家,主觀上無妨害交通安全意圖,雖無視警車以擴音器要求停車,沿途民衆見狀也會減速,固然會造成短暫交通壅塞,對公衆往來安全危害,尙難認極爲嚴重,撤銷改判他無罪。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