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違規吃喝有哪些表現形式,如何定性處置?

(原標題: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違規吃喝有哪些表現形式,如何定性處置?)

編者按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幹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爲廣大黨員幹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十八期《違規吃喝有哪些表現形式,如何定性處置?》,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十八期:違規吃喝有哪些表現形式,如何定性處置?

解答專家

王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違規吃喝有哪些表現形式,如何定性處置?

答:公款吃喝、違規提供或接受宴請等行爲,嚴重破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損害黨的形象,人民羣衆深惡痛絕。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對違規吃喝開展專項整治,嚴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闆”“吃下級”等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釋放高壓震懾,糾治違規吃喝取得明顯的成效,但從實踐上看,仍有一些黨員幹部目無紀法、我行我素,“吃心不改”“酒癮難除”。一頓飯、一瓶酒,看似稀鬆平常,背後卻隱藏着“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污染政治生態,可能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隱藏着“請託辦事、利益輸送”,影響公務行爲的廉潔性和公正性,可能違反廉潔紀律;隱藏着“打探案情、干預插手公務活動”,濫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可能違反工作紀律;隱藏着“舌尖上的浪費”,帶來奢靡享樂之風氣,可能違反生活紀律;等等。

一、違規吃喝的表現形式及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直接體現違規吃喝的條款主要涉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分別對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第一,違規使用公款支付吃喝。《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條款中的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公款支付了本應由個人承擔費用的宴請,無論支付金額多少,都符合《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違紀行爲。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通過項目資金等專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將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調研、招商引資等名義吃喝;以會議、培訓、辦公用品等名義列支、轉移餐費;魚目混珠,將違規吃喝產生的費用混入接待正常開支中;以無公函、僞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請;等等。

第二,違反接待管理規定吃喝。《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款中的違反接待管理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接待活動中有超標準、超範圍的用餐情況。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接待的用餐超過當地公務活動接待的規定標準;“超人數陪餐”(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在高消費餐飲場所接待;接待中違規飲酒或提供香菸、提供高檔菜餚、提供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同城公務接待;在單位內部食堂大吃大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條例》修改將“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的“公務”二字刪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條違紀情形適用範圍擴大,不限於公務接待,而是擴大到包括公務、商務、外事在內的各種接待活動。

第三,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喝。《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根據客觀情況綜合判斷,吃喝宴請可能對黨員幹部從事的組織、管理、監督、服務等各方面的職權行爲產生影響。“可能”強調了預防性。“公務”既包括正在執行的具體職權行爲,也包括未來的、宏觀的、籠統的公務管理活動。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接受私營企業主、下屬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下級有求於上級時對上級的宴請;工作對象對有關部門人員提供宴請;受監督管理一方對監管者提供宴請;下級單位爲了獲取政治、經濟利益對上級部門工作人員提供宴請;等等。

第四,其他違規吃喝行爲。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八十二條等條款的規定,違規吃喝還可能表現爲出入私人會所吃喝,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球友會、牌友會等以拉關係爲目的、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會、吃請。

二、行爲性質辨析

實踐中,要準確辨析以上幾種典型的違規吃喝行爲。

第一,區別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違紀行爲主要看支付的款項來源和宴請的目的。第一百零一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強調宴請對公正執行公務可能造成影響,侵害的是職務行爲的公正性和廉潔性;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強調餐飲是由公款支付的,侵害的是對公共財物(公款)正當的管理和使用。前者不區分花費的是公款還是私款,只要吃請行爲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就構成違紀行爲。如果黨員組織、參加、提供、接受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就構成競合,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性處理。

第二,區別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的違紀行爲主要看是否存在真實的宴請。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強調的是對公款的不當使用,防止假公濟私,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強調的是接待活動中的違規行爲,目的是爲了規範公務、商務、外事等各項接待活動,約束因公接待中的揮霍浪費行爲和奢靡之風。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有真實的接待活動,如果相關接待活動都是真實的,存在接待不規範、超標準、奢靡享樂、報銷憑證不齊全等問題,應按第一百一十六條定性處理。如果沒有實質的接待活動,通過弄虛作假、虛構接待事項、轉嫁吃喝費用等方式用公款支付本該由個人支付的餐費,則按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性處理。

第三,注意從違規吃喝中衍生出來的政治問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反覆強調嚴禁在黨內拉私人關係,搞團團夥夥。實踐中,有一些黨員幹部以拉幫結派爲目的組織飯局,長此以往很容易在吃吃喝喝、推杯換盞中形成小圈子、小團伙,不僅成爲滋生腐敗的溫牀,還會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重污染黨的政治生態。因此,組織、參加帶有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性質的吃請,還可能違反《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等相關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