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如何認定處理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爲?
(原標題: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如何認定處理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爲?)
編者按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幹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爲廣大黨員幹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十二期《如何認定處理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爲?》,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十二期:如何認定處理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爲?
解答專家
王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如何認定處理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爲?
答:一、條文的規定和主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糾正“四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高壓態勢之下,“四風”問題改頭換面、由明轉暗,發生了隱形變異。“變”的是手法,“隱”的是目的,針對監督執紀中發現的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拉關係的問題,《條例》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增加了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規定,對違規送禮行爲的特殊情形進行細化規定,釋放出對“穿着馬甲”的“四風”問題保持緊盯不放、寸步不讓高壓態勢的鮮明信號。
二、適用要點
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就是給違規送禮行爲披上了勞務報酬這個“隱身衣”,其本質就是《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違規送禮,以利益輸送爲目的,並且收受方除了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外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認定中,要揭開“隱身衣”,準確區分支付合理的勞務報酬和變相送禮。
第一,費用行爲的意圖是爲知識、技術、技能“買單”還是爲了利益輸送。如果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憑藉其專業技能、業務專長,合規地受邀參加一些培訓、研討、科研等活動,提供授課、諮詢、指導,並領取合理的報酬,不僅是合理的勞務行爲,也有利於聘請方更好地開展該領域的工作。但向公職人員變相送禮是想進行感情投資、拉關係,或者對收禮人的履職行爲表示感謝,歸根到底是爲了獲得其職權上的某種支持,支付的“報酬”實際上是因職權產生的,而不是勞務。變相送禮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但認定變相送禮不需要送禮方明確有請託事由或者有謀取利益的目的,只要抱有潛在的求關照的心態或者出於有朝一日用得上的動機,明確地知道付錢給對方就是因爲對方從事公務。
第二,是否存在真實且合理的勞務行爲。收受方實際提供了有用的勞動服務,且支付方真實需要相關的勞務支持。認定勞務往往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支付方爲了開展工作,確有必要通過諮詢、授課、課題研究等方式需求專業性、技術性的幫助和支持;二是收受方確實提供了知識傳遞或技術指導等具體的勞動;三是收受方具備與相應行業、領域、業務範疇相匹配的從業經驗、政策水平、技術背景和專業能力。否則,即便形式上開展了所謂的學術會議、課題研究,有相關的邀請函和實際的活動安排,也很難認定爲合理的勞務。
第三,在有真實且合理的勞務的基礎上,還要看支付的勞務對價是否合理。對於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部門規定了勞務標準的,要看支付的費用有沒有明顯超出標準;對於沒有明確的標準的,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看費用有沒有明顯超出市場公允價值。
實踐中,要特別注意甄別上級單位的公務人員受下級單位的邀請,或者有管理制約權的公務人員受被管理單位的邀請,開展講課、培訓等活動。一方面,上下級單位之間或者有管理制約關係的單位之間,往往在專業和業務上對口,有時確實需要業務指導;另一方面,由於存在職務隸屬或者管理制約關係,更容易衍變爲變相送禮。正常的培訓和授課往往有公務邀請,有明確指向的培訓和授課主題,支付費用合理合規,報銷流程規範,講課人在其所在單位履行了報批手續,如果是領導幹部,還要在個人事項報告中如實填寫勞務所得情況。
三、與《條例》其他條款的競合
一是,與違反財經紀律的競合。如果支付方假借講課費等名義虛列開支,通過套取培訓經費等方式來變相送禮,或者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務費標準,無論對方是不是從事公務的人員,都違反了財經紀律,應按照《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違反財經紀律條款處理。當違規支付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行爲同時屬於變相送禮的,就存在適用《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第二款的競合問題。
二是,與違規使用公款的競合。如果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所涉及的錢款系公款的,則同時符合《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券(卡)等違紀構成要件,涉及該條款和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的競合問題。
對於這兩種競合,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在認定處分較重時,除了要看兩個條款規定的最高處分檔次,還要看行爲的情節違反兩種紀律的具體程度及其對應的處分檔次。
四、相關法規和紀法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首先,行賄罪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爲構成要件。如果送禮人沒有請託事項,或者請託事項並非不正當利益,但只要贈送(包括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贈送)的財物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就屬於《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的違紀行爲,而不屬於行賄行爲。此時不涉及《刑法》的適用問題。
其次,構成行賄罪要求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特殊情況下一萬元以上。如果送禮人請託國家工作人員爲其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爲就具備了行賄性質,當行賄金額達到了成立行賄罪的要求時,便涉嫌行賄罪,對此需要依據《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當行賄金額尚未達到立案標準,則屬於違反《刑法》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爲,對此應適用《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紀法銜接條款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那種“一手交錢一手辦事”“臨時抱佛腳式”的即時性權錢交易已不多見,取而代之的是行賄人以“圍獵”爲手段進行感情投資,長期、多次送小額財物,或多次以課題費等名義變相送禮,待“關係穩定”、時機成熟再提出請託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項,其本質仍是權錢交易,認定行賄金額時應當累加計算。
最後,注意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當黨員公職人員變相送禮行爲同時觸犯《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時,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在對其給予政務處分時要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