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第二十期:黨員在幹部選拔任用等過程中“跑風漏氣”,將面臨哪些黨紀處分?

解答專家

王懂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教學秘書,教授

黨員在幹部選拔任用等過程中“跑風漏氣”,將面臨哪些黨紀處分?

答: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爲了更好地深入瞭解這個條文,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1. 深刻認識“跑風漏氣”的重要危害

“跑風漏氣”的核心是什麼?“跑”和“漏”的核心是信息,是指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中不能公開或者還不到時候公開的動議方案、預備人選、檔案材料、問題線索等內容被泄露、被擴散。“跑風漏氣”損害的是相關部門的底氣和黨的公信力。長此以往,久拖不決必將嚴重損害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和領導權。“跑風漏氣”如果不能嚴令杜絕、一查到底,就會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出現“影子黨委”和“地下組織部長”,選人用人、從嚴治黨的風氣就會惡化。“跑風漏氣”如果不能嚴令杜絕、一查到底,就會讓一些敢於鬥爭的同志心寒,甚至受到打擊報復,腐敗分子的氣焰就會更加囂張,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就會日益艱難。

2. 適用範圍

行爲主體上,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的主體既可以是進行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具體工作的人員、相關人員,也可以是非相關人員。對於工作人員指的是參與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具體過程的考察組、專案組、覈查組成員,以及參與具體過程的綜合部門、協助部門的工作人員。相關人員範圍包括工作推進過程中每一環節涉及的人。以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爲例,具體包括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在每一個環節推進的過程中,都可能出現尚未公開事項或應當保密內容泄露、擴散的情況。2019年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將“動議”環節進一步修改完善爲“分析研判和動議”,分析研判的過程就是一個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幹部的過程,在進行談話調研、形成初步方案的過程中就涉及相關人員,包括領導班子成員、談話調研人員等。非相關人員是指與自己無關,但爲他人打聽選人用人進展,過問案情的人員。2019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六十四條對這類情況進行了規定:對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託人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因此,廣大黨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強化保密意識,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傳的不傳,不該留的不留。

3. 紀法銜接

一是違紀追責。泄露、擴散等行爲主觀上沒有故意,沒有造成重大影響或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二是違法追責。如果黨員竊取、泄露調查信息達到國家秘密密級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追責。同時,可以對其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雙立案,運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對其進行處置。三是刑事追責。黨員違法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不同的情形,相關人員可能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條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以及四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習時報社、黨的建設教研部、機關黨委聯合出品

策劃:王益民、祝靈君、何忠國

監製:李 瑩

主編:李軍輝

責編:郭麗娟

校對:馬 濤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