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如何認定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爲?

(原標題: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如何認定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爲?)

編者按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幹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爲廣大黨員幹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十九期《如何認定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爲?》,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十九期:如何認定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爲?

解答專家

王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如何認定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爲?

答:一、《條例》的規定和主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檢舉、控告權利是黨員的基本權利,是向組織反映問題的重要渠道,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但實踐中,有一些黨員爲了實現個人私利、宣泄個人情緒,歪曲真相、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蓄意中傷他人。例如,領導幹部在幹事創業中不免會觸碰到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奶酪”,有人便對其製造謠言、混淆是非,加以打擊報復;在幹部提拔、崗位換屆之際,有人故意“炮製”“黑料”、栽贓陷害,給競爭對手“使絆子”;還有人因爲自身的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就顛倒黑白、捕風捉影,大肆舉報以泄心頭之憤。諸如此類的誣告造謠,成本很小,卻危害極大。不僅對監督執紀執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使得紀檢監察機關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人力物力,不利於準確研判該地區、該領域的反腐敗鬥爭形勢;更重要的是,對於那些敢抓敢管、敢於碰硬而因此遭到惡意陷害的領導幹部而言,雖說清者自清,但一旦被舉報,難免會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很可能會挫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甚至“寒心”,從此一蹶不振,影響了政治前途,也容易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而且會把一個單位或部門的水攪渾,導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甚至波及社會風氣。“匿名誣告、製造謠言”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七個有之”之一,祛邪方可扶正,激濁方能揚清,對此,《條例》從違反政治紀律的高度旗幟鮮明地向誣告陷害者亮劍。

二、適用要點

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捏造事實、僞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實踐中,認定誣告陷害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捏造的事實不必達到被追責的程度。誣告、陷害、製造謠言本身就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就體現了“政治品行惡劣”。從誣告行爲造成的影響上看,只要行爲人所捏造的事實、反映的問題足以引起有關部門和組織啓動調查即可,不需要被誣告陷害人實際受到了紀律或法律責任追究。從捏造的事實的嚴重性上看,假設捏造的虛假情況爲真,應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處置,但只要可能對他人產生不良的政治影響或一定的名譽損失即可,不要求達到違紀的程度。

第二,從各種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誣告陷害行爲的情節和後果。實踐中,“造成損害和不良影響”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要綜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認定。例如,因被誣告陷害導致他人提拔晉升、崗位調整、幹部交流、評獎評優錯失機會或者關鍵節點的延期延後;給他人身心健康、家庭情況、工作狀態、幹事積極性造成消極影響;引起有關機關和組織啓動追責程序,給監督執紀執法資源造成較大浪費;給本單位本部門的政治生態、清清爽爽的同事關係、乾乾淨淨的上下級關係造成消極影響;誣告者通過誣告陷害獲得了職務職級晉升或者獎勵資格等利益;等等。根據《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誣告陷害具有“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應從重處理。

第三,準確界定誣告陷害和錯告的區別。從表面來看,誣告陷害和錯告都是檢舉控告的事實和實際情況不符,本質區別在於二者的主觀意圖不同。誣告陷害行爲人是故意使他人受到錯誤處理,往往出於打擊報復、栽贓嫁禍、猜疑嫉妒的心理和動機;而錯告人的主觀心態是維護黨紀法規、維護公平正義、行使黨員權利,自認爲舉報內容是真實的,只是由於過失對情況沒有全面瞭解造成舉報失實。認定主觀意圖要從舉報問題的來源是憑空捏造還是有所根據,舉報的內容是“無中生有”“惡意編排”還是如實陳述,以及舉報時機、和被舉報人的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根據《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於錯告的,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第四,匿名並非認定誣告的必要條件。根據《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沒有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的,就屬於匿名檢舉控告。儘管誣告的舉報方式通常會採取匿名等隱蔽的方式來進行,但匿名並非認定誣告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的舉報人爲避免打擊報復也可能採取化名或匿名的方式。《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爲,確有需要採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准。”

三、相關法規和紀法銜接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黨員、幹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於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佈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

《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爲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爲,及時爲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爲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採取捏造事實、僞造材料等方式誣告陷害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如果黨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還要適用《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誣告陷害者是公職人員的,還應受到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