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賜死政黨政治

在現今《黨產條例》下,被處分人的財產要被清算凍結似乎很簡單,只要被認定爲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就夠了。這次黨產會對婦聯會的處分書中主文也只有「被處分人爲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一句話,內文則以篇幅證明該會如此屬性

全案既針對「不當黨產」,就應該至少再問兩個要件,就是該會有無以不當手段謀利,而獲利後有無貢獻給國民黨作黨產或活動經費。本案事關300多億的人民財產,何能簡單的定性定罪

但處分書中就這兩個關鍵點卻極少着墨,例如前者僅提及婦聯會收勞軍捐,而該捐「欠缺法源」。但這恐怕要怪當年通過捐獻決議工商團體及認可的行政院,而非今天的婦聯會。該會收了錢後蓋眷村、勞軍等均系正用,今天即使要對之質疑,跟國民黨黨產又有何干?難道眷村因之成爲附隨的附隨,也變成需要處理的國民黨黨產?

後者則處分書空泛指稱國民黨對該會「財務來源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所舉的唯一實例是國民黨領了情報局4000多萬的錢,分了352萬給該會,除此之外,卻沒看到該會貢獻給國民黨一毛錢的指證。

所以該會爲國民黨附隨組織似乎是唯一的「罪行」,而認定標準依據條例施行細則,只要看國民黨是否對之曾有「實質控制」,這就幾乎人人有罪了,因爲在那個黨國不分的年代,什麼重要組織或機構不被國民黨實質控制呢?蔣中正民國38年1月下野1年多,其間只是國民黨總裁,但在大陸及兩岸各地來去,坐的是空軍運輸機海軍太康艦及招商局江靜輪,還指示中央銀行黃金運臺,那我們今天可不可以說,我海空軍、央行及招商局的後身陽明海運,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而加以清算?

今天如果一切簡化爲:只要被認定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就可以逕定不當黨產的罪名,財產清算凍結,而認定的標準又是如此寬鬆空泛,則不僅粗糙不公,更是把國民黨視爲犯罪集團

國民黨對此不但應該強烈抗議,並且要力陳這纔是違反《黨產條例》,因爲該條例第1條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在這種「只要沾上國民黨即不當」的邏輯下,哪有什麼政黨公平競爭可言。

處分書中也用相當的篇幅描述婦聯會的領導人蔣夫人,以佐證該會與國民黨的關係。1995年二戰勝利50週年,美國國會發起向蔣夫人致敬酒會,時年97歲的蔣夫人特從紐約前往參加。主持酒會的賽蒙(Paul Simon,父母華傳教多年,也曾競選過美總統)參議員發言稱,向蔣夫人致敬不僅因爲她是盟邦領袖中唯一尚存的遺孀,更因爲戰時蔣夫人主持大量救災撫卹、教養遺孤工作,令人敬佩

是日即使大牌議員也如追星族,爭先恐後與蔣夫人合照及要求籤名等。這些議員若干現仍在位,在場的助理有的也已成爲議員,若知道蔣夫人手創續作令他們所敬佩工作的婦權機構,今天受到如此對待,恐怕要質疑我們是否還是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民主國家,對我們一向引以爲傲的對美國會外交,又會有什麼影響?(作者爲前駐美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