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中介收取高額服務費 消費者苦叫連連

原標題:貸款中介收取高額服務費 消費者苦叫連連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 聶國春

案例:

收費36000元被判退還18490元

2022年7月初,某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公司聯繫到張某,告知其能幫助張某向銀行申請貸款。7月22日,張某因資金需要,與該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張某委託某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公司協助其完成辦理相關貸款事宜;委託辦理融資貸款居間服務費爲36000元,張某在居間服務費36000元處按了指印。同日,在該公司的幫助下,張某成功向某銀行申請貸款,貸款年利率爲3.9%,貸款金額爲171500元,貸款期限爲1年。

張某獲得貸款後,向該公司支付了36000元的中介服務費。後張某以該公司採用欺詐手段、收取高額服務費爲由,要求該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某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公司認爲,其根據客戶負債查詢情況、信用卡使用率、逾期及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居間服務合同的收費標準,雙方合同合法有效,不應當向張某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

重慶市兩江新區(自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的內容,特別是關於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等重要條款進行認真閱讀。在該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公司要求其在居間服務費以及費用支付方式處按指印時,張某更應提高警惕,慎重處理。張某在合同尾部簽字以及在合同相關部分按有指印,說明其對合同內容的確認,該合同已成立生效,對張某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居間服務費收取是否合理的問題,經計算,張某支付的服務費約佔其貸款金額的21%,雖然目前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金融居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但該服務費用的收取應根據中介機構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產生的服務成本、借款人是否獲得貸款及具體金額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本案中,張某貸款的年利率爲3.9%,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費接近貸款金額的21%,服務費明顯已超出正常融資的合理範疇。爲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酌情將居間服務費調整爲按貸款金額的10%收取,遂判決上述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公司向張某退還部分服務費。

據悉,判決後,上述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公司積極履行了判決內容,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調查:

榕樹貸等部分中介收費偏高

現實生活中,若借款人資金需求較爲迫切,但無法及時獲取合適的貸款項目,而貸款中介機構利用信息差,能夠較快匹配合適的貸款項目,幫助借款人解決資金難題,因此,中介機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本無可厚非。

那麼,目前市場上的助貸機構一般如何收費呢?

從事金融貸款服務的小宋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他們公司與銀行信貸部門合作密切,幫助客戶申請成功貸款後,客戶需支付貸款金額的3%作爲居間服務費。

不過,在南京某電銷公司上班的小德稱,雖然他們推銷的貸款收費都在20個點左右,但在向客戶報價時,卻要咬死只有1至3個費用點,目的就是要把客戶吸引過來,“有時甚至說不收費,靠銀行返點”。

“中介信貸收費一般在3至5個點,有抵押的話是1至3個點,這是業界公認的範圍,由於電銷和網銷公司涉及一定的成本,所以其會適當再加幾個點。”小德說,這些收費並沒有確定的標準,銀行不同、資質不同,收費也不同,正常的話一般不會超過10%。

雖然10%以內是業內常見的收費標準,但記者調查發現,像案件中的高收費情況並不在少數。

近日,有山西消費者投訴稱,2022年3月,其在榕樹貸貸款平臺上的有餘貸裡貸款了25000元,除了高額利息外,還被收取了撮合服務費11544.96元。

按照此金額計算,榕樹貸收取的服務費佔本金的比例高達46%,明顯偏高。這個服務費是按什麼標準收取的?平臺撮合前有沒有向消費者進行明示?記者向榕樹貸平臺提出採訪請求,但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覆。

事實上,很多中介機構在提供貸款撮合服務時,都沒有向消費者明確收費多少,有的甚至玩起了文字遊戲。

封面新聞2023年10月報道稱,市民王先生接到自稱銀行個貸中心的電話,稱其可以辦理3.6%利率的信用貸,服務費只要貸款額的1.5%。然而在申請成功259000元的貸款後,王先生卻被中介機構中爾企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收取了34800元的服務費。該中介的解釋是,1.5%的服務費是按期收取,王先生的貸款是12期,3萬餘元是12個月的總費用。由於中介公司以銀行需要查“裝修流水”爲由,將錢轉進了指定賬戶,王先生爲追回貸款資金,被迫同意了3萬多元的收費。該事件報道後,不少網友紛紛留言表示有相同經歷,有的“貸款89000元,被收了25600元”,有的“18萬元被收取36000元綜合服務費”。

法官:

過高收費應當受到法律規制

對於高昂的貸款收費,重慶市自貿法院法官鄭召偉表示,現行法律法規雖未明確規定金融居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也無相關行業標準,但過高的收費應當受到法律規制,在確定服務費時,應當根據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服務內容、實際獲得的貸款金額等因素綜合考量。就借款人而言,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簽訂借款居間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合同內容,特別是涉及居間服務費、支付方式等條款,更應謹慎處理。就助貸機構而言,應當堅持誠信合法經營。

據鄭召偉介紹,《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中介服務涉及面廣,關係到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在收取服務費時,助貸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內容確定服務費收費標準,確保收費合理、合法。同時,對合同內容的格式條款,特別是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要向借款人進行提示說明,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秩序。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貸款的本質是依靠個人徵信情況辦理,中介的作用不大,現在貸款網上申請基本上半小時內都能完成,中介沒有什麼成本,收取1%至3%的居間費都比房產中介費高了。不少貸款中介參照傳統中介行業收費標準,對外宣稱收取1%至3%的中介服務費。但實際上,很多中介機構以貸款人徵信不好爲由,收取10%以上的服務費,收取15%至30%的“黑中介”也不在少數。建議監管部門對這一收費亂象進行規範,這樣才能減少貸款中介違法活動,降低融資成本。同時,法院也要勇於對不法貸款中介說“不”,支持消費者合法維權。

記者注意到,監管部門也意識到了不法金融中介的危害。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4月17日發佈風險提示稱,近年來,部分金融消費者通過不法金融中介辦理相關業務,其知情權、財產安全權、信息安全權等合法權益遭到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申請貸款業務時,應選擇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並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充分了解意向貸款產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全面掌握貸款條件、還款方式、綜合息費成本、違約責任等內容,若發現自己陷入不法金融中介陷阱,應注意保存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記者手記

警惕假冒銀行的不法貸款中介

目前,貸款中介自稱銀行人士推銷銀行貸款業務的現象較爲突出。此類中介通過電話精準鎖定客戶需求,引誘潛在客戶上門,繼而運用註冊空殼公司、僞造財務流水等手段,爲客戶提供所謂的“低利率貸款”,實則藉此收取高額服務費,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提示,申請貸款業務時,應選擇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並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充分了解貸款服務費收取情況。若發現自己陷入不法金融中介高收費陷阱,應注意保存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聶國春)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