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錯東海之狼 臺中檢警被監院糾正
發生在民國86年的「東海之狼」案,前臺中前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涉有重大違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草率辦案、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責任,監察院調查後11日通過糾正。
當年東海大學女學生遭性侵、猥褻,警方逮捕紀富仁送辦,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但在審理期間,發現DNA比對不符,判紀富仁無罪,直到去年(2011)8月警方逮捕嫌犯廖泰餘送辦,同月監察委員趙昌平、葉耀鵬自動調查,瞭解檢警是否涉及草率辦案、濫權起訴和侵犯人權。
如今調查結果出爐,監察院11日通過糾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出前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東海之狼」案,員警涉有違反辦案程序、遺失扣案證物及報案筆錄、誤導被害人指認犯嫌涉案等多項重大違失。
糾正文也指出,在詢問紀富仁時,員警未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對他陳述有利事實,未在筆錄內記載明確,而只依被害人對案情的描述製作自白筆錄,嚴重影響檢察官、法院正確判斷;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也未再提訊被告或傳訊被害人、證人,不僅草率辦案且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審覈責任也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