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毆傷竊嫌致死 監院糾正警政署、屏東縣警局
屏東縣2月發生蔡姓竊嫌在派出所內猝死事件,監委調查發現,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員盤查時,曾持警棍將蔡嫌毆傷,送醫不治。治。監委認爲,該案未恪遵搜索的法定要件,也未落實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攝錄及保存,今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察局。(報系資料照片)
屏東縣2月發生蔡姓竊嫌在派出所內猝死事件,監委調查發現,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員盤查時,曾持警棍將蔡嫌毆傷,其後又違背無令狀搜索的法定程序,將蔡嫌帶至其住所搜索,搜索後製作筆錄時,蔡嫌昏迷送醫不治。監委認爲,該案未恪遵搜索的法定要件,也未落實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攝錄及保存,今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察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或移付懲戒。
監委林國明、張菊芳指出,蔡嫌非現行犯,且無抵抗、脫逃或攻擊員警,依法不得使用強制力,但詹姓警員盤查時,卻以警棍壓制蔡嫌腹部,並敲擊其雙腳脛骨,同行員警並未制止,對蔡嫌腳痛需醫治等狀況,置之不理,蔡嫌隨後於等候詢問時昏迷,送醫不治,顯見屏東縣警局未督導所屬正確使用警械、落實報告及救護等處置,違失情節重大。
另外,本案無令狀搜索涉及人身自由、住居隱私及財產等基本權利,監委另案調查發現,近年來警察人員頻繁違反搜索之法定要件,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高達38件,要求警政署、屏東縣警局應儘速檢討改善。
監委表示,該案3名員警盤查蔡嫌時,未依規開啓密錄器,也有事後刪除密錄影像者,屏東縣警局應追究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恆春分局有半數分駐派出所,於案發前未於勤教時進行宣導,而屏東縣警局及恆春分局未針對盤查等易滋爭議的勤務抽查,均應負督考不周之責,且監院2018年就已糾正警政署未督導開啓秘錄器,但相關違失一再發生,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速謀改善之道。
監委說,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雖未設置偵詢室,但仍應借用分局偵詢室製作警詢筆錄,而非在公開的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而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對警詢地點欠缺明確缺定,各警察機關又未律定督導作爲,警政署和屏東縣警局確有違失。
監委強調,除本案外,近來發生多件警察及監所管理人員執法過當案件,已達酷刑程度,凸顯基層執法人員對於適切履行職權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認識不足,因此也督促行政院應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全面檢視各項行政作爲,落實我國人權立國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