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山難慘死!消防局「空耗51天」家屬怒告 最高院判免賠定讞
21歲大學生張博崴2011年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蹤,當時南投縣動員大量人力、搜索51天無果,但後來民間山友卻在2天后尋獲遺體,死者家屬就質疑「山難救援機制失能」提告國賠,一審時還創下「救援不力」判國賠首例,後來二審大逆轉判處免賠,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宣告全案免賠定讞。
根據瞭解,就讀中山醫學大學的張博崴,2011年2月27日獨自攀登白姑大山,結果隔日晚間就與家屬及女友徹底失聯,南投縣消防局動員上山找了51天都沒有發現張男下落,最後由山友出動只花了2天就發現張博崴,但他已經成了一具冰冷遺體,旁邊還留有一封遺書。
▲大學生獨自登山意外山難死亡,家屬質疑南投縣消防局有疏失,因此決定提告國賠。(圖/ETtoday資料照片)
面對如此的救援結果,張博崴父母完全無法接受,質疑國家的山難救援機制失能,憤而對南投縣消防局提告國賠。臺北地方法院2015年6月審理案情,認爲南投縣消防局有疏失判處國賠267萬元,創了全臺「山難救援不力」的國賠首例重挫消防士氣。
後來南投消防局方面提出上訴,結果二審上演大逆轉判處全案免賠;當時張博崴父母表示,他們不是要責怪消防或搜救人員,而是針對整個國家的搜救體系,希望透過判決讓國家重視、改善救難機制,因此決定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二審判決免賠並無失當,1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博威山難判國賠266萬,當時南投縣消防局以「最速件」提上訴。(圖/南投縣政府)
根據判決書顯示,當時高院二審認爲,消防局緊急救護義務,目的是爲了減少傷病者、緊急危難者的傷亡,但人民不能因此對國家要求「登山零風險」的權利,人民登山時就要先考量生命安全、身體情況及健康損害等任何風險,而且救難人員對山難意外發生地點的研判及如何進行搜救本有裁量權餘地。
南投縣消防局獲報後,已在黃金救援時間、72小時內努力搜救,並不是完全放任不作爲害死,所以消防局應無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加上張博崴攀登大山卻只攜帶一天口糧,迷路後與女友通話又擅自離開原地點,造成消防人員搜索困難,因此張博崴的死亡與消防執行搜救之間應沒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