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聲請停止執行駁回確定 股臨會明將召開

大同公司派聲請停止執行,阻擋市場派申請的股東臨時會,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黃捷攝)

大同市場派召集的股東臨時會明(21)日登場,公司派爲阻止股臨會,對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遭臺北高等法院駁回。公司派不服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完全認同北高行見解,趕在最後一刻裁定駁回,股臨會明確定會召開。

大同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董事長林郭文豔在指示扣除28戶約53.32%股份的股東表決權。遭扣除表決權的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臨會,經濟部認爲林郭違法,准許在10月21日舉辦股臨會。

公司派上月8日聲請停止執行,主張鄭文逸炒股案已遭臺北地院判刑,鄭又是欣同、新大同實質掌控人,經濟部准許召開股臨會,無異是鼓勵經濟犯罪,且違背《公司法》相關規定

北高行認爲,大同董事任期爲3年,2017年5月11日股東會選任的董事任期已屆滿,經濟部又認爲6月30日的改選違法而不予登記,因此有召開股臨會選舉的急迫性;股臨會還沒召開之前,由誰取得經營權仍未知,大同主張會造成的損害只是「臆測」。

北高行並指,經濟部同意召集股臨會屬「中立價值」,若股臨會程序違法,可提民事回覆原狀訴訟,造成的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不符停止執行要件,故裁定駁回。

大同不服抗告,但最高行不僅完全認定北高行的裁定理由,更加碼補充指,停止執行的司法程序,不宜審查處分的違法性,因此,在本案訴訟未判斷之前,除非原處分的違法性不須調查,一看就知道違法,纔可准予停止執行。

最高行認爲,大同、經濟部雙方在本案訴訟中的攻防內容,各有各的道理,難認有明顯違法疑義;而股臨會的規定,主要在抑制大股東濫權危及公司營運或損及其他股東利益本質上是有利於公司及股東的機制,經濟部同意召開的處分,本身並不會造成損害,遂認定大同上訴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