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哥大未繳回超額頻寛 聲請停止執行遭法院駁回
臺灣大逾期未繳回頻譜,遭NCC開罰。(圖/報系資料照)
臺灣大哥大申請合併臺灣之星公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附加「自主繳回超額頻寬」等附款予以覈准,臺哥大不服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不可就NCC「未來可能」將作成之怠金、罰鍰或一切不利益處分,逕行聲請停止執行,裁定駁回聲請。
臺灣大哥大在2022年2月10日檢附其電信事業間合併計劃書等資料,向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合併臺灣之星公司,並臺灣大哥大爲存續公司,以臺灣之星公司爲消滅公司,臺灣大也依NCC通知而多次補正資料或提出陳述意見。
NCC在2022年9月29日召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聽證會,並經審查後,對申請案附加附款予以覈准,要求臺哥大「自主繳回超額頻寬。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NCC處分,如果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正措施,且違反電信管理法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可依據電信管理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臺哥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就原處分的附款停止執行。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臺哥大是聲請停止原處分中如附表所示附款之執行,乃因其預見如未完成改正,NCC未來得依附款裁處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但臺灣大之後如果未依附款規定遭NCC不利益處分,仍可提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臺哥大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大哥大則聲明強調,於2023年3月針對NCC超頻處理附款提起行政訴訟,因NCC與該公司均有調解意願,目前雙方在行政法院進行調解中。臺灣大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此附款效力,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待收到後將研議,此聲請縱未獲法院准許,即附款仍有效 ,並不影響目前進行中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