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阻股東臨時會遭駁確定 股東臨時會如期召開
▲大同公司市場派將召開股東臨時會,王光祥(左)和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林文淵(右)獲得勝利。(圖/記者湯興漢攝)
股票上市公司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發燒,對於經濟部准許市場派欣同、新大同等2間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行政處分,公司派不滿而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一審駁回公司派請求。公司派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晚間緊急駁回公司派抗告,這部分就此確定,股東臨時會21日可以召開。
大同公司在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但董事長林郭文豔逕自刪除逾53%股權(53.32%,共1,247,468,097股)的投票權,使市場派提名董事全軍覆沒。由於投票程序疑似違法,引起主管機關高度關注,大同公司派不理會,以當日改選的董事名單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董事登記遭拒,林郭也被金管會以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向地檢署告發。
市場派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准許欣同、新大同等2間公司召開。爲了阻止股東臨時會10月21日召開,大同公司派發動3波訴訟攻擊,分別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另外也向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其中市場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的停止執行部分,北高行於10月5日做出裁定,認爲公司派並未釋明原處分有何緊急情勢,且因董事會改選遭經濟部認爲違法而不予登記,反而有儘速補正、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急迫性。此外公司派也主張,股東臨時會召開後會影響大同員工工作權、商譽、承辦政府採購案的資格地位及交易機會,但北高行認爲股東臨時會尚未召開,這些純屬臆測,最後駁回公司派聲請的停止執行。
公司派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認爲北高行的裁定已經將理由敘明,本案並無緊急情事,另外公司派主張召開股東臨時會將造成的損害,也無從證明。此外,最高行也指出,本案兩造均有所本,難認屬於一望即知之具有明顯之違法疑義,特別於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案件中,更難進行處分違法性之判斷。而雖北高行認定經濟部處分之合法性可能有疑,但原裁定審認本件未符停止執行之要件,於法並無不合,故僅針對停止執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沒有必要准許,駁回公司派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