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對臺灣進口苯乙烯續徵反傾銷稅 經濟部回應了

大陸商務部21日發佈,關於原產於臺灣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公告,決定自6月23日起「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維持在3.8%至4.2%,實施期限爲五年。美聯社

大陸商務部21日發佈,關於原產於臺灣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公告,決定自6月23日起「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維持在3.8%至4.2%,實施期限爲五年。其中,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稅率爲3.8%,其他臺灣公司適用稅率爲4.2%。對此,經濟部官員晚間表示,今年以來國內主要三大廠商幾乎已經沒有出口苯乙烯至大陸市場,因此影響有限。

大陸商務部今下午在官網刊登「關於原產於韓國、臺灣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內容指出,商務部去年6月應大陸苯乙烯產業申請,決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臺灣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大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最終決定,自今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臺灣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五年。其中臺灣被課的稅率爲3.8%與4.2%;南韓被課的稅率在6.2%至7.5%之間;美國則是介於13.7%至55%之間,被課最重稅。

對此,經濟部官員指出,相較於韓國和美國,我國企業適用的稅率是最低。再加上,大陸石化業已是紅海市場,這部分臺灣廠商早有因應,近年來,臺灣廠商也持續在做轉變,拓展大陸以外的潛力市場。

同時,經濟部也持續輔導廠商朝超高值化、低碳化發展,以及進行異業結盟,包括機械、紡織、資通訊等領域的結合應用。

苯乙烯(Styrene)是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學原料,主要用於生產可發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UPR)、熱塑性彈性體(SBS)、丁苯橡膠(SBR)、丁苯膠乳(SBL)等。

此外,苯乙烯也可以用於合成燃料中間體蒽醌、農藥乳化劑、醫藥、選礦劑苯乙烯膦酸等。同時,苯乙烯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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