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10月29日,商務部公告,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