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失2個截止期危及壽險失效 保單貸款清償&申領保險金時間

民衆務須瞭解保單貸款清償及申請保險金的截止期限,避免契約失效。(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老翁因保單借款逾期未還差點失去了壽險效力,但卻仍領不到失能保險金,主要是誤解保單抵押品風險性之外,還有錯失申請保險金的有效期

資深壽險主管表示,保單儘管可以視爲保戶的一種財產甚至可以傳承給下一代,但當保戶使用保單貸款借款時,便是將保單作爲抵押品,一旦逾期未還款則會面臨保單失效的遺憾,而白白浪費過去已繳的保險費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也指出,《有一得卻一失 老翁拿回失效壽險保單卻領不到雙眼失明理賠金案例中的保戶,須要瞭解保單貸款清償及申請保險理賠金的2個截止期限,一旦錯過就可能面臨無法依照契約約定而獲得保險的保障。

而此案保戶可以取回保單的效力,主要是因爲這一張終身壽險是比較早期銷售的,依其保險契約簽訂時的《保險法》及契約條款,僅就「未交付保險費」定有「催告」及「契約停效」的法律效果。而就「保單貸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是否停止,以及保險人是否應先行書面通知保人返還借款本息等事項,並無相關規定或約定。

儘管保險公司主張契約條款已約定「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本息超過責任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契約予以停效,細看卻只是「樣本」。而保戶提出的契約條款並無以上這段文字,經檢視爲「正本」,加上保險公司又無法提出催告等相關書面通知文件,金融評議中心委員纔會認定保戶主張恢復保單效力有理,但申領雙眼失明的失能保險金則是超過2年的有效申領期,這一部分就難以支持保險公司須理賠失能保險金。

保單貸款規定摘要

1、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要保人得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應於1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2、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的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若保戶暫時無法還清保單貸款本息,務必按期繳交利息,以避免貸款本息合計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險契約停效,喪失保險契約的保障。

申請保險金期限規定

《保險法》第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從可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民衆應留意行使保險契約相關請求權的起迄時點,以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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