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三中案簽結又起訴 北檢:因發現馬英九犯案的新證據
前總統馬英九涉及國民黨三中案,10日遭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北檢指出,三中案於2014年7月底由當時的特偵組簽結,但因另涉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等新案情,再加上多次搜索後確實發現馬英九犯案的新證據,所以重啓偵查,並提起公訴。
▲因發現馬英九涉案新證據,北檢重啓偵查三中案。(圖/記者吳銘峰攝)
北檢指出,檢察署對案件「簽結」,僅具有行政效力,並非如《刑事訴訟法》中的「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拘束力。因此特偵組雖於2015年7月31日對三中案簽結,但未有法律上拘束力;況且本案另涉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等新案情,北檢也2度搜索國民黨中央、中投公司等地點,確實發現馬英九與前中投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涉案的新證據,所以決定重啓偵查,並提起公訴。
另外三中案乃國民黨處分黨產的案件,與國家利益無關,檢方似乎不需追訴?北檢澄清,中投公司登記資本額爲349.6億餘元,光華公司登記資本額也有132.25億元,並透過金融機構融資,或發行公司債的方式,向金融機構與社會大衆籌集資金。即便在出售三中事件後,2家公司債務仍分別高達96.6億餘元、67.19億餘元,況且公司也都有大量員工、債權人。所以本案攸關2公司財務狀況及資產處分事項,足以影響證券市場穩定與社會金融秩序,檢方有偵辦必要。
而檢方對馬英九以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提起公訴,但馬英九是否爲證交法規定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的負責人,而受證交法規範?檢方指出,雖然2公司登記之董事、經理人均無馬英九的名字,但他當時爲國民黨主席,在本案中居於實際決策腳色,而有指揮張、汪等人的權限,故與張、汪等人構成刑法中的共犯關係,應該被法辦。
最後本案偵辦期間,馬英九一度聲請移轉管轄,但最高檢察署與臺灣高檢署均認爲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於法無據。況且馬英九認爲北檢偵辦本案有偏頗之虞,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有偏頗之虞需有具體事證,馬英九無法提出北檢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的具體事證,因此北檢偵辦本案於法有據,並無管轄權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