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徵求意見
本報訊(記者解麗)近日,《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發放辦法”)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符合三個條件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值得注意的是,“發放辦法”對涉及延遲退休時的相關保障作了明確規定。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年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在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爲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發放辦法”共設五個章節、二十四個具體條款。包括總則、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髮放、失業保險金退回和附則。其中“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三個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發放辦法”提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從再次就業之後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願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同時,“發放辦法”特別對延遲退休的保障進行了規定: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年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在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爲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此外,“發放辦法”中明確,經辦機構對疑點數據進行覈查,對出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但未主動停領的;發現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且在本市不符合領取條件的;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已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規確定的情形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出現這些情形的,違規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應主動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未主動退回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