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毛囊? 廣告涉療效將受罰
「活化毛囊」、「刺激毛囊細胞」,許多洗髮精、養髮液產品都以此作爲宣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近日重修「化粧品可宣稱的詞句與不適當宣稱詞句」,標示以用途爲主,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僞或誇大。8月起正式生效,屆時這些形容詞就不得再使用,否則將被處10萬元以下罰鍰。
以頭髮用化粧品類來說,品項包括髮油、發表染色劑、髮蠟、發膏、養髮液、固發料、髮膠、髮霜、潤髮乳等。食藥局強調,化粧品是無法改善、增長或增加毛髮數量,僅可在使用後使毛髮產生蓬鬆感,如髮量增加的視覺效果。
因此,這類產品廣告就不能寫上「毛髮生長」,「活化毛囊」、「刺激毛囊細胞」、「增加毛囊角質細胞增生」、「刺激毛囊不萎縮」、「堅固毛囊刺激新生秀髮」等形容詞都屬違規。
至於化粧品部分,食藥局認爲,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效果,且不得涉及藥物效能,所以廣告中不得出現「換膚」、「平撫肌膚疤痕」、「痘疤保證絕對完全消失」、「除疤、去痘疤」、「減少孕斑、褐斑」、「消除黑眼圈、熊貓眼」等字眼。
除此之外,不少化粧品爲了強調成分稀有性,特別宣稱制造地、產地或來源,比如「瑞士原裝進口」。食藥局強調,如果業者進口原料,在國內生產裝填,在標示就不能說是「原裝進口」。
此外,業者如要標榜安全性,在產品上宣稱已通過某單位檢驗合格,就必須真的通過檢驗,取得相關報告,否則也將視爲誇大。
食藥局指出,這項化粧品標示新規定將從今年8月起生效,一旦違規屬實,各縣市衛生局將依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讓業者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www.healthnew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