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核廢料 政院通過專責機構設置條例

行政院長林全裁示,爲因應核電廠陸續屆期除役,爲確保國人的健康及安全,設立行政法人專責機構,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作業,以妥善建置與營運相關設施,並落實公民參與及全民監督,強化社會溝通。他指示經濟部與立法院各黨團立委溝通協調,充分向社會大衆說明,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早日推動核廢料處置。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爲達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各核電廠將在近10年內開始除役,暫存在蘭嶼貯存場及各核電廠的放射性廢棄物,須移往最終處置場,成立具有公信力的專責機構來推動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作業,具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

他表示,經濟部參考主要核能發電國家經驗,規劃設置核廢料管理專責機構。未來核廢料的處理業務,將由臺電公司移轉至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彰顯核廢料處理業務是國家責任,以及專責機構專責專業、獨立客觀,並且有公民參與特色。

楊偉甫表示,管理中心的業務包括最終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及後續的封閉、監管;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及除役;放射性廢棄物的境外最終處置;用過核子燃料的境外再處理等。

他表示,管理中心預算未來要接受立法院監督,由經濟部管理核後端基金,專責機構執行核廢料業務,以達事權分離效果。

楊偉甫表示,處理過程將有公民參與,將成立11至15人的董事會,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候選爲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最終處置場址的當地住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使決策公開透明,降低外界疑慮。

他表示,草案也明訂,監督機構辦理績效評鑑時,邀請的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所有財務業務資訊也會公開透明。1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