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職災理賠金放女友那討不回提告 法官憑這一點判敗訴

吳男討不到錢一狀告上法院,但法官判他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吳姓男子因發生職災獲得理賠金,他稱將上百萬元先交給時任李姓女友,不過2人分手後,吳男討不到錢,一狀告上法院。李女稱,吳男僅曾匯16萬及38萬當作生活費及投資費,她未經手任何現金,投資帳戶也是吳男使用,最後她拿回帳戶餘額只剩592元。法院認爲,吳男於偵訊時對於交付金額前後不一,且無法提出其他證據,因此判吳男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在2020年10月17日時因發生職災,因而受有勞保傷病給付及僱主賠償和解金含保險金等百萬理賠金,不過當時因爲他債信不良,擔心自己的錢遭扣押,因此他稱將174萬1300元,以現金方式或是匯款給交給時任女友李姓女子,但2人於2021年分手後,吳男想將錢討回未果,氣得提告,雙方對簿公堂。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女則表示,雙方交往時,水電費、房租等生活費均由她支付,其中曾匯過16萬當作2人生活費,另外38萬則用來投資股票,不過投資帳戶是吳男要求她開立,用來買賣股票,存摺、提款卡也是由吳男掌管,最後把帳戶還給她時,餘額只剩592元,她也否認曾有收到現金。

法官認爲,吳、李兩人爲男女朋友關係,基於共同生活、相互信賴及情感等因素,一般而言對彼此財產鮮少明確劃分清楚,金錢互相流用情形相當普遍,金錢的收受、支出關係甚爲複雜,在沒有清楚說明支出款項的情況下,在法律上要評價爲消費借貸、贈與、合夥投資、共同生活費用負擔、委任抑或其他無名契約等均有可能,要視具體收支情況而定,且偵查過程中吳男對於被侵佔的金額所述不一,更難認主張可採信,也未能再舉證,無從認定有交付現金給李女,因此認定請求無理,判吳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