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語芯/起底司法中「冤案殺手」 就從監院落實彈劾權始
監察院日前以13:0通過臺北地檢署前檢官蔡甄漪的彈劾案,仔細瞭解才知道,其於日籍告訴人一案,有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輸錯車號致錯失查獲真兇機會、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等違失。
另外劉男一案,根本不知犯嫌車號,亦無法確認犯嫌即爲許男,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爲不起訴處分,惟被彈劾人仍一併起訴,導致受害人被處有期徒刑10月,併入監服刑。後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爲冤獄,改判爲無罪。縱觀以往冤案的發生大都有一定的模式,譬如先入爲主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等等,不禁讓人想起古人的智慧,《列子·說符》的一篇文章「‧‧‧人有亡𫓧者,意其鄰人之子。視其行步,竊𫓧也;視其顏色,竊𫓧也;聽其言語,竊斧也;動作態度,無爲而不竊𫓧者也。俄而掘其溝而得其𫓧,他日,復見其鄰之子,其行動、顏色、動作皆無似竊𫓧者也。」
大意是,有人丟了斧頭,懷疑是鄰家兒子偷的,看到那人走路,說話,一舉一動,沒有一樣不像偷斧頭的人。不久,在溝裡找到了遺失的斧頭。隔天再看見鄰居的兒子,行爲、表情、動作,都不像偷斧頭的人。言簡意賅地道出,辦案人員應該有的心態。
▲監察院第6屆就職暨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典禮。(圖/記者屠惠剛攝) 秉持科學辦案,證據法則,是避免冤案發生的不二法門,遺憾的是,許多檢察官還是犯了不該犯的錯。
或許有些錯誤,沒有想像中的嚴重,但別忘了,一個執法的疏忽,或許是一個人的一生,江國慶的案子,值得辦案人員一而再地省思。值得慶幸的是,監察院願意主動調查,並適時地彈劾,以往,檢調單位儘管發生再大的錯,要懲戒都不容易。
現任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曾被監察院調查出八大違法,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蒐證未完備而仍提起公訴、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等,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從嚴究責懲處侯寬仁。
▲監察院在本次揪出石木欽案的過程中,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圖/記者李毓康攝)
然法務部官官相護拖延懲處時效,並以超過懲戒時效10年爲由而予免議。一個案子,能有八大違法,還真的誇張,絕對的權力,容易養成辦案人員的狂妄與惰性。
究責不是報復,是給予警惕,爲嚴謹辦案建立新的秩序。不一定要人人有柯南的頭腦,但邏輯思維肯定不能少。
有了良善的監督,相信未來檢調機制的一定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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