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蘇貞昌律師還記得「法律人」的誓言嗎?

長文法學教授律師

親愛的蘇律師,爲了讓我可以好好的寫這一封信,首先容我「對號入座」一下,如果,你所謂的「馬英九的律師密友」是陳長文。那麼,我可以先告訴您,你說這位「律師密友」「早在幾個月前,已經到香港港府抗爭運動解套、擘畫。」先別說無官無職的長文,沒有「能力」去爲港府抗爭運動解套。事實上,過去一年,我根本沒去過香港。

然而,有些政治人物的說謊已是常態,所以,我也不意外「蘇院長」的栽贓抹黑。只是有些感慨,爲了政治,人性竟是如此廉價

但今天,我想寫信的對象不是蘇貞昌院長,而是蘇貞昌律師。我想和通過律師高考執業的蘇律師聊聊,你還記得,你當律師時的法律信念嗎?當蘇院長用「馬英九的律師替兇手辯護」,導引出「魔鬼一一現形」時,我不是政治人物,沒有興趣和「蘇院長」做政治口水戰,但我卻必須問問「蘇律師」,還記得美國著名的人權律師丹諾名言:「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

這二句名言,對法律人來說,幾乎可以說是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是的,陳同佳涉嫌在臺灣殺害女友,是犯罪嫌疑人。但蘇律師可還記得,刑事被告辯護人協助的權利,是聯合國保障的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也規定,殺人罪屬於「強制辯護」,被告不委任辯護人,審判長也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來辯護。

什麼時候,律師爲犯罪嫌疑人辯護,竟成了「魔鬼」?我不能理解,爲什麼當了「行政院長」後,蘇律師怎麼會連「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這些法律人的ABC都忘得一乾二淨?謝長廷大使當年答應爲陳進興妻子辯護,難道他也是蘇院長口中的「魔鬼」嗎?

也許,現在的蘇院長早已忘了當年蘇律師的法律人信條。但當了一輩子律師的長文,卻一日不忘法律人該有的責任原則。不管是陳同佳,還是當年的陳進興,都有權利聘請律師爲他辯護,而當律師願意接受委託時,他就擁有二個必須信守的原則。第一,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在證據未確的情況下被定罪;第二,如果證據確鑿,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受到合理懲罰。這就是現代法治賦予律師的忠實義務。

我很喜歡紀伯倫曾說的一句話:「把手指放在善惡的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袍服。」法律人的工作,正是一個指觸善惡的工作,這本是上帝的權柄,法律人能不戒慎,能不恐懼?我一直如此的自我期許。蘇律師,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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