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面對228日籍受難者,將輸掉我們的心嗎?

▲228首位外籍受難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賠日人遺族600萬元。

文/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

二二八事件69週年前夕,能否出現第一起外籍受難者家屬賠償個案?這是我國轉型正義法治成熟度的一次檢驗。

據報載,2013年二二八基金會原認定1947年失蹤的日籍男子青山惠先爲受難者,同意賠償家屬。但主管機關內政部指示拒賠,基金會因此駁回申請。其子青山惠昭因此跨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月中旬宣判,基金會須賠六百萬元。二二八基金會今日(2月24日)下午董事會將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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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是否上訴?關鍵在內政部官派代表態度。內政部主要反對理由爲,《二二八事件及賠償處理條例》未將外國人列爲賠償對象,兩國間也沒有《國家賠償法》「平等互惠先例,且我國民日本求償例如臺籍慰安婦案均未受償。

首先,憲法第24條規定,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而此種人權之享有,應不區分本國人及外國人。無獨有偶,《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15號一般性規定,亦認爲外國人之各項權利,應與本國公民同享無歧視之待遇。且二二八條例本質上是爲政府不當行爲道歉補償而制定,因此只要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事實(受傷、死亡等)發生,就應該從寬核給補償;更何況條例並無「互惠條款」,亦非國賠法之特別法,行政法院忠於憲法平等權的判決值得喝采。

有人將此判決結果,連結到「臺灣受日本皇民化影響」,實屬無稽。筆者身爲對日抗戰功勳子弟,堅持追求南京大屠殺以及慰安婦歷史真相,但我國不能因爲日本官方不當態度,就自築「正義壁壘」。何況抗戰於1945年結束,1947年在臺被濫殺的日籍平民,當然應該獲得賠償。

其次,互惠條款該適用國家賠償嗎?試想,2013年廣大興事件我漁民遭菲律賓官方槍殺時,當我們要求道歉並賠償,假設菲國也以「國賠法兩國未有互惠先例」而拒絕,我們做何感受?

經貿或政治外交領域上,雖然因爲利害關係或有需要互惠條款;然而在國賠案件(尤其公務員故意侵害行爲),何以受害百姓,必須在「兩政府誰先賠償」的賽局所形成的「正義壁壘」中被拖磨痛苦?這不符合我國憲法及普世人權精神。

▲228首位外籍受難者!二二八基金會今日(2月24日)下午董事會將決定是否上訴。

談到「互惠」這似是而非的概念,我們從189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Hilton v. Guyot案可得到些啓發。當時法國不承認美國判決的效力,美國是否要反過來先承認法國判決的效力?最終,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維持「互惠原則」而拒絕先承認法國法院判決。

然而,首席大法官富勒(Fuller)在不同意見書留下歷史先聲:「法院就外國終局判決均應一體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是行政機關,不屑於採用『報復』的手段。」一句話道盡了對互惠本質的疑問:是互惠?還是報復?正義該有壁壘嗎?富勒的觀念在半世紀後漸成主流,各國逐漸從寬採認。

互惠,可以是「我願先給你,希望你給我」的善意,也可以是「你不先給我,我就不給你」的算計。互惠還是報復,就在一念之間。我們別小看了「善良、原諒、給予的力量」,那是臺灣在孤立困境中走到今天的關鍵。

行政院在2014年8月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刪除「互惠原則」,讓外國人比照我國民獲償,值得自豪!國會應儘速三讀。今天,內政部怎麼還好意思以「互惠」爲由拒賠呢?

其實,在筆者眼中,小桃阿嬤在日訴訟、青山家在臺訴訟,猶如兩國文明與法治的良性競賽

最近過世的「慰安婦」受害者小桃阿嬤,在日本求償三審敗訴,卻說「我們雖然輸了訴訟,沒有輸掉我們的心。」如果在青山案,我國以內政部理由上訴拒賠,試問:我們是輸是贏?

小桃嬤胸襟、青山案判決,都是臺灣的驕傲。況且,如果青山案順利受償,會不會引發日本社會的反思?未來會不會啓發一位日本法官,在司法獨立下,做出對臺灣有利的突破性判決呢?

誠如馬總統一再強調政府對二二八事件的態度「面對歷史,就事論事;面對家屬,將心比心」,內政部該怎麼做,於法於理於情,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作者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行政院政務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