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欲立法保障約聘人員 公務員擔心遭更多口譯哥、學姊「卡位」

人事總處欲立法保障約聘人員 公務員擔心遭更多口譯哥、學姊卡位」(圖/今週刊提供)

人事總處有意立法保障聘約人員權利,並讓任職滿3年的聘約人員,能擔任6大類機關編制內職務主管。這項法案,必須進一步明定機關聘約人力比率上限,纔能有效化解公務員疑慮。

若一位在公家機關奮鬥超過13年的公務員,爭取9職等科長缺時,突然出現一位聘用人競爭,甚至當上主管,公平嗎?」談起行政院人事總處提的最新政策構想,在公部門服務逾20年、已晉升至簡任12職等(中央部會司處長)的林小姐忿忿不平。

讓她埋怨的,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月5日主動提出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該草案正徵詢包括30多萬名公務員在內的各界意見,讓法制周延妥適,作爲修法參考。草案中說明,希望建立單一化一致性政府契約人力制度,明確規範政府機關內約聘僱人員的權益,並依學經歷與進用等別,將約聘僱人員分爲1至5等。對照人事總處目前規畫的聘約人員薪級表,初階的1等聘約人員最低起薪爲基本工資,5等人員薪資則約等於簡任12職等水準

據人事總處統計,全國各級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超過2萬8000人,但這批「契約型人力」的管理制度,散見於各種法令規章且內容不夠明確,例如法規要求約僱人員應「公開徵選」,但不徵選也無罰則

法案欲統合約聘僱制度 公務員擔心遭「卡位」

人事總處提出的法案,將確立聘約人員和政府間的公法契約僱傭關係,明定各機關應組成甄審考覈委員會,辦理進用聘約人員時的公開甄選,以及續約、提前終止契約之審議;此外,法案也納入績效激勵和薪資衡平等原則,作爲機關管理人力資源的指導準據

然而,整部法案最讓公務員感到不安的,並非對聘約人員權益的保障,而是草案第4條當中的一段文字:「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3年後,擔任或兼任包括『研究』、『實(試)驗與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與前6項性質相當之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

這段文字翻成白話文,是指「聘約人員任職滿3年,就能在這幾種公務機關裡『佔缺』,擔任原本僅公務員才能當的職務,甚至單位主管。」可能排擠公務員升遷,也因此林小姐這位資深文官,纔會激動地爲年輕公務員抱不平。

草案公佈後有媒體分析,未來可能發生更多類似駐美代表處政治組長趙怡翔,或臺北市政府副發言人黃瀞瑩,以聘用人員身分取得公職資格、擔任主管的案例。對此,人事總處公開澄清,聘約人員不會成爲公務員,有職稱的職務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但依舊有人質疑,即使有公開徵選程序,也難保機關首長不會「用人唯親」,大量引進聘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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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以法律位階保障聘約人員權益。」人事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李花書解釋,即使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聘約人員依舊無法比照公務員取得終身職,也不會加入公保與退撫制度。

李花書舉例國家教育研究院屬於「研究單位」、運輸安全委員會屬於「專業科技類」、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內的研究人員屬於「文教」,人事總處讓這幾類機關聘約人員任滿3年後能擔任有職稱、職等職務,是考慮這些機關需要的人力,難以被既有的國家考試類科所滿足,絕不會妨礙一般機關公務人員的晉升管道

《今週刊》第12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