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偷拍內褲 因緊張未拍到獲不起訴
▲臺北市鄭姓超商店員上班時偷拍女客人裙底挨告,但因爲沒拍到獲不起訴。(圖/資料照,非本人)
鄭姓超商店員,去年上班時持手機偷拍一名女子裙底春光,被女子發現後挨告性騷擾、妨害秘密罪,臺北地檢署因鄭男自承「太緊張,沒拍到」,且在鄭手機內也未發現被害人遭拍照片,考量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再加上鄭男原起意偷拍,沒有性騷擾犯意,今將鄭男不起訴。
檢方調查,在北市中山區某全家便利商店擔任店員的鄭男;去年某日下午,見一名女子進入店裡,竟偷偷跟在她身後,等對方彎腰準備要拿飲料時,拿出手機偷拍其裙底春光,因不慎碰觸到她大腿遭發現,報警提告。
檢警調閱超商監視器畫面,證實鄭男確有偷拍舉動,鄭男也承認想偷拍,但供稱「太緊張沒拍到」,檢警經勘驗已被查扣的鄭男手機,發現裡面有多張女子裙底照,但均並非告訴人,檢方一度懷疑照片已被鄭男刪除,將手機送交刑事局進行電磁資料還原,但查無刪除跡象。
據瞭解,檢方調查時,鄭男有意和解,也願意賠償告訴人,告訴人堅持不願撤告,但檢方因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再加上鄭男原意偷拍,無性騷擾犯意,今將鄭男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