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罐藏2萬美元」前交長郭瑤琪涉賄判8年 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中)因收賄被判刑8年定讞,聲請再審再遭駁回確定。(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犯貪污罪遭判刑8年定讞,並曾多次提出再審,但均遭駁回。她日前又聲請再審,理由爲證人供述領出2萬美金現金予以行賄,但實際上根據銀行的紀錄,當時證人帳戶中並未有足夠的美金現金,供述有誤,請求重啓再審。最高法院審理後,不採信這些證據,再度駁回郭瑤琪的再審,全案確定。
郭瑤琪在2006年1月起擔任交通部長,當年8月間爲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案之善後問題,請辭交通部長。任內最重要的政績就是完成12.9公里的雪山隧道,讓隧道通車營運。她卸任後,檢調單位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爲了「臺北車站整建案」,而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稱放了2萬美元的2罐茶葉給郭瑤琪,作爲「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方因此對郭瑤琪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判郭瑤琪無罪,但更一審改認定她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3年3月駁回上訴,郭瑤琪遭判刑8年定讞。郭瑤琪2014年1月入監,2016年1月就因爲罹患癌症,保外就醫。
郭瑤琪的案件一直被認定爲冤案,案件定讞後,監察院2017年4月間的調查報告,就認爲應該要提出非常上訴。當時的檢察總長顏大和因此爲她提出非常上訴,但遭駁回。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於2019年6月間再針對本案提出再審,但最高法院也於2020年8月間駁回確定。
郭瑤琪的律師團又於日前提出再審,認爲根據確定判決中的證人供述,當時被認定行賄的證人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帳戶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美金現鈔;另外證人宣稱領錢的帳戶中,當時僅有匯款、轉帳到美國的紀錄,並未有提領現金的紀錄,顯然不可能因此以美金2萬元的現金行賄,請求重啓再審。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即便有這些證據,但仍無法動搖原本的有罪確定判決改判成無罪或減輕,因此不予採信,不準再審。律師團抗告,但最高法院也駁回律師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