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死囚提執行死刑違憲 大法官不受理
死刑存廢爭議,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囚另提「執行死刑」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死刑存廢爭議,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但王信福等37名死囚還追加聲請一併審查「執行死刑」等規定,憲法法庭除迴避審理的蔡彩貞等3名大法官外,12名大法官一致認爲,追加聲請部分,逾《憲法訴訟法》的6個月期限,裁定不受理。
王信福被控在1990年教唆槍殺2名員警,2011年被判死定讞,他主張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其他36位死囚聲請,4月23日將展開馬拉松式的辯論。
辯論重點是,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權利、人性尊嚴?死刑制度所追求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如死刑違憲,有什麼可取代的刑事制裁手段?
如果認爲死刑合憲,什麼犯罪類型可判死刑,37名死囚中,有人是因爲1999年施行的「唯一死刑」被判決定讞,但有些人是因2006年7月1日修正的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這樣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另個辯論重點是,近年最常被拿來當逃死刑抗辯的就是,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爲人,依其行爲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區別,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此外,37名死囚爲了逃死,另主張監獄行刑法及執行死刑規則、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法務部審覈死刑案件覈對表等,與死刑釋憲案及其併案的審查標的,有重要關聯性,聲請追加「執行死刑」爲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
憲法法庭審理認定,應在憲訴法修正施行日、2022年1月4日起的6個月內提出,才符法定期間,但37人今年2月27日才提聲請,逾越法定期間,此部分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