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同事打小報告...越南失聯移工拿刀刺他胸 二審認殺人重判

越南籍黃姓男子在去年間於梧棲區一處工地工作,因不滿印尼籍同事向主管打小報告,黃持摺疊刀刺同事左胸兩刀,黃主動向移民署專勤隊辦理自行到案,欲出境逃逸,但適逢假日,黃被檢警拘提到案,被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一審認定是傷害,判刑1年8月,檢方上訴後,二審認定此案涉犯殺人未遂罪,改判5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越南籍黃姓男子在去年8月間,在梧棲區八德路一段的工地工作,與印尼籍蘇姓工人是同事,因蘇認爲黃是新人,剛到工地兩天,卻沒有依他指示,將電線剪成一長一短,還在工地偷懶,蘇向主管通報,不想與黃同組工作,黃不滿蘇打小報告,因此找蘇理論。

雙方理論時,蘇先抓黃衣領,又推黃一把,黃不滿從隨身包包拿出摺疊刀,朝蘇攻擊,刺中蘇左胸兩刀,傷口有2公分寬,造成蘇有穿刺傷並左側血胸及心包膜積血等傷勢。

黃犯案後,趕緊跑到移民署苗栗縣專勤隊,自行通報是失聯移工,欲利用出入國移民法,辦理出境手續,不過因適逢假日,黃在未潛逃出境前,即被檢警拘提到案,依殺人未遂罪法辦。

一審認定,黃與蘇沒有深仇大恨,因一時口角衝突,黃是被蘇拉衣領、推擠,纔拿刀刺傷蘇左胸靠近腋下處,後來因遭蘇持水管攻擊,才繼續持刀攻擊蘇,但攻擊部位都不是要害,因此認定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判刑1年8月。

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今天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爲,此案黃是持刀攻擊蘇的胸部,刺中兩刀,而心臟是人體重要器官,黃應可預見持刀刺殺該部位,有致命可能性,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10月,可上訴。

越南籍黃姓男子在去年間持摺疊刀攻擊印尼籍同事,二審今撤銷一審傷害認定,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10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