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多次被打男暴怒刺對方大腿致死 二審殺人罪判刑

新北市黃姓男子不滿多次被打,暴怒下殺害對方,二審判刑。(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男子黃進鎰(54歲),去年2度遭蔡姓男子毆打。黃男不滿,買水果刀伏擊在公園內,持刀刺入蔡男大腿內側,蔡男失血過多而死。一審黃男依殺人罪判刑14年半,案經上訴,高院二審19日宣判,仍認定黃男成立殺人罪,駁回上訴,維持14年半的刑期。

判決指出,黃男因不明原因,去年7月間在三重信義公園內遭蔡男毆打,憤而提出傷害告訴。隔了2個月,2人在信義公園狹路相逢,蔡男質問:「爲何要提告?」黃男回說:「是你無緣無故打我,我告你也是剛好而已,你要賠償我3千元醫藥費」蔡男隨即暴怒,又揮拳毆打黃男。

黃男不滿再被毆打,到附近五金行購買水果刀,伏擊在公園內,等蔡男經過時,持刀猛刺蔡男大腿、腰部,還大喊「阿兆,我要讓你死」。蔡男倒臥在血泊中,送醫後不治,檢警循線逮捕黃男,並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黃男成立殺人罪,判刑14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殺人,辯稱因吃虧及受到羞辱,想要教訓死者,本意是傷害。律師主張,黃男攻擊的刀傷不至於死,但因死者患有隱疾、凝血功能不良,最後纔會死亡,所以應成立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罪。

但高院審理後,認爲黃男攻擊的部位爲左大腿,確實有可能因此砍斷股動脈,造成失血過多死亡;況且黃男行兇時,還高喊「讓你死」等語,確實具有殺人故意,成立殺人罪。考量他犯後並未賠償死者家屬,沒有達成和解,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維持14年半的刑度。黃男還押時,對於記者詢問是否上訴,他說:「會上訴,我只有傷害而已。」雖即被還押看守所